索引号 | 113302835994974386/2022-135930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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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3 |
宁波市奉化区园林管理处(市政管理处、路灯管理服务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奉化区园林管理处(市政管理处、路灯管理服务处)(以下简称区园林处)。住所为宁波市奉化区龙潭路南郊广场北侧。
第三条 区园林处是经区委编办批准,由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区园林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
(一)负责城区主要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公共照明设施等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二)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扩初会审、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承担城区范围内的道路挖掘、树木移植、砍伐、绿地变动等项目查勘工作以及新建市政公用设施的移交管理工作;
(四)承担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五)指导镇(街道)、村(社区)做好市政、园林、路灯等行业性管理工作、承担区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区园林处主管部门为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六条 区园林处登记管理机关为宁波市奉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区园林处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奉化区综合执法局的权利:
(一)提出区园林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园林处党组织负责人、处长、副处长;
(三)审核(核准)区园林处章程草案;
(四)监督区园林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奉化区综合执法局的义务:
(一)支持区园林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履行工作职责,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区园林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区园林处提供稳定增长的举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保证园林、市政、路灯设施安全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服务需求相适应;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区园林处改革创新,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对区园林处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四)维护区园林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园林处发展;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区园林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区园林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区园林处宗旨,维护区园林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区园林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肩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一条 区园林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党建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九条 区园林处设处长1名。处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处长协助处长分管相关工作。本单位行政议事决策机制为职工大会。
第二十条 区园林处建立处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区委、区政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上级单位的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园林处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报请上级审定的重要事项和日常工作中事关园林管理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审议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办法等;
(四)研究讨论年度大宗办公设施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处置等事项;
(五)研究审定年度采购计划,大额合同签订、合同变更、合同纠纷以及大额经费支出项目;
(六)研究讨论涉及职工工资、福利等事项;
(七)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情况及责任追究;重大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及违法违纪人员处分事项;重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督办件办理情况;
(八)研究需要提交处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处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处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会前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处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处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区园林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区园林处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区园林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表决区园林处改革发展重大决策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有关人事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区园林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园林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区园林处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九条 区园林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 区园林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区园林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区园林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区园林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区园林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区园林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区园林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区园林处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核准)。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区园林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区园林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区园林处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区园林处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区园林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区园林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区园林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区园林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区园林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