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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奉化区推进制造业绿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742197906J/2022-136170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发文日期 2022-11-04

    现将《奉化区推进制造业绿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5日反馈至奉化区经信局产业发展科,地址:大城东路1228号区政府东大院,联系电话:89294261。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4日

    奉化区推进制造业绿色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文件精神,设立我区推进制造业绿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奉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政发〔2018〕24号)文件要求,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专项资金来源为奉化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和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节能技术(设备)的应用、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制造业绿色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中央、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绿色制造发展,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制造类工业企业。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2、工业企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

    3、鼓励企业节能新技术(产品)应用。

    4、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水型企业创建。

    5、鼓励企业开展星级绿色工厂创建。

    6、鼓励企业开展“无废工厂”创建。

    7、鼓励企业实施列入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的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系统节能诊断与能源优化、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改造项目(不含光伏发电、风力等发电项目)。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对获得市级绿色企业(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示范称号的,区财政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绿色园区称号的,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目录的,每只产品区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产品不超过5个。

    第七条  对首次列入宁波市级或以上节能产品(技术)导向目录的产品(技术),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第八条  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改造)。对推广应用符合国家、省、宁波市节能推广目录或具备推广节能产品证书的节能技术(产品)的项目,实际节能技术(产品)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的,按节能技术(产品)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经市经信局发文公布为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十条  企业通过水平衡测试的,区财政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企业经市经信局发文公布为节水型企业的,再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获评省节水标杆企业的,额外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经区经信局发文公布为三星级绿色工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通过清洁生产或节水型企业创建直接认定为三星级绿色工厂且已享受相关奖补的除外;经市经信局发文公布为四星级工厂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经环保部门发文公布为“无废工厂”的,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工业领域企业(单位)实施列入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按期完成的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系统节能诊断与能源优化等节能改造类项目,节能技术改造、节能设备等投入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在50-500吨标煤的(超过500吨标煤(含)的申报市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40%。

    第十四条  对工业领域企业推广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3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40%。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登录奉化区惠企政策奖补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审定的拟奖补名单,在线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过“甬易办”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区经信局、区发改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奖补对象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并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确定奖补金额。

    第十七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投资实施的节能项目,不予奖励。节能项目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现场核查。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该单位五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同一项目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级财政补助,按从高奖励,不重复奖励或补助,同类项目和区级其他政策内容相同或交叉的,按从高奖励,不重复奖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条款。政策兑现前如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兑现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奉化区推进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经信〔2019〕80号)同步停止执行(原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项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执行至融资期结束)。

    《奉化区推进制造业绿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1月4日至11月15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