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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620K/2022-137347 组配分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2-12-02

特困补助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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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保障对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对象:

(一)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以及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或者在监狱服刑,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补助标准:

(一)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

(二)照料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水平确定,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