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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12-23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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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规范补助经费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基础及应用研究、重点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等活动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由区科技局负责审核管理,并会同区财政局加强监督检查和实施绩效考核。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奉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单位申报工业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六)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区科技局组织实施与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认证、招标、咨询、评估、审计、监督、检查、培训等工作经费,可以从科技项目经费中单独安排项目列支。

第六条  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区级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

(二)各级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前3位)奉化区级在研科技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承担奉化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未验收结题的单位不得新申报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已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当年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申请终止的单位自申请当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合同撤销的单位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

第三章  经费支持

第七条  申报项目立项资助经费总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三分之一。

(一)重大工业科技专项根据项目情况支持经费额度30-50万元;

(二)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和重点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支持经费额度10-30万元;一般农业科技项目和一般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支持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出经费额度在5-10万元,软科学项目一般分3万元、5万元二档。

(四)科技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支持经费额度在10-30万元;

(五)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报区政府申请专项经费支持。

第八条  经费拨付方式。经费支持10万元(不含)以上项目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50-7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当年或次年拨付剩余资助经费;经费支持10万元(含)及以下的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分配方案拟定后,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局发文下达经费。

第十条  项目预算应严格按支出预算科目分类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以上的设备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提供明细。

第十一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经费,项目申报前已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投入(按照会计准则核算),可以追溯确认为自筹资金并列入项目总预算;追溯期最长为申报前的12个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不改变研究内容、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根据核定的项目总预算,合理修正预算编制,并在签订合同任务书时予以确认,对于项目总预算核减的项目,预计不足部分经费应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或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放弃立项资格。

第十三条  在项目总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以外的其它直接费用调剂,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在设备费预算30%比例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调剂设备费,调剂情况报区科技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应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统计要求建立研发支出会计科目及相关台账资料;落实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只能用于立项项目的研发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奖励、福利及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启动实施项目的,应主动退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区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因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经营困难、自然灾害、知识产权纠纷等原因难以完成预期研究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并退回结余经费,区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决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80%以上比例的,结余项目经费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但只能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支出。

第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决算经额不足预算金额80%比例的,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项目,结余项目经费由区科技局收回。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主体存下列行为的,撤销或终止合同,并列入科研失信“黑名单”库,相关单位在五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区级科技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

(六)项目立项后半年内,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在2年或以上的应当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一般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以网上或书面形式报送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满,项目承担单位仍未达到合同任务书约定的条款内容和实施进度要求的,应主动退回按项目预算构成比例计算的结余项目资金,区科技局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对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审核、拨付中,存在违规分配经费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