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2-12-28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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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233028341972100XL/2022-138316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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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12-28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部(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等精神,经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就宁波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按规定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按照有关新政策执行。
二、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承租职工租房支持力度,减轻职工支付租金的压力,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缴存职工,20203年1月起可提取月度限额继续按1500元标准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