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014W/2022-113061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科技 |
---|---|---|---|---|---|
发文字号 | 奉科〔2022〕5号 | 发文日期 | 2022-02-26 | 成文日期 | 2022-02-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宁波市奉化区协同创新平台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培育奉化区协同创新平台,推动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加快形成创新驱动发展强大合力,为完善我区科技创新体系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协同创新平台是指由奉化区内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骨干企业,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或共性需求,整合优势资源,共建的具备公共服务属性,能够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试制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创新平台。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
第三条 申请区协同创新平台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须是在奉化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的企业或其它具有创新能力的法人机构,有持续的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3%以上。
(二)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应当有良好的科研、产业合作与交流基础,能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发起单位已经设立了至少1家市级以上创新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等)。
(三)协同创新平台定位清晰,建设内容明确,发起单位能够为组建协同创新平台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产学研合作等配套条件。
(四)协同创新平台应当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架构、体制机制合理,运作效率良好,同时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协同创新平台须面向区内中小微企业、人才项目、小而美企业的科技服务共性需求,开展产品试制、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协同创新活动。
(六)协同创新平台应当配备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协同创新平台主任1名;拥有1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技术带头人;拥有全职岗位专职研发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5人。协同创新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聘任,在区协同创新平台全职工作,且不得兼任其它协同创新平台主任。
(七)协同创新平台须具备良好的研发和服务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研发试制场地,提供研发、技术服务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研发、试制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软件领域,研发、试制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程序如下:
(一)申报
申请人登录宁波市奉化区惠企、人才政策兑现“一键通”平台,在线填报《奉化区协同创新平台认定申请书》,经区科技局预审通过后,由申请人打印纸质申请材料并提交区科技局合作科。
(二)专家评审
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
(三)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区科技局联合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对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是否正常经营进行现场核查。区科技局根据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征求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四)报批
根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及征求意见情况,形成协同创新平台拟立项名单,并提交区科技局党组讨论。
(五)公示
将协同创新平台拟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不符合立项条件的,不予立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六)公布及授牌
由区科技局正式公布并授牌。
第五条 对通过立项的区协同创新平台,统一命名为“宁波市奉化区XXX协同创新平台”。
第六条 申请协同创新平台立项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宁波市奉化区协同创新平台申报表;
(二)宁波市奉化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方案;
(三)牵头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
(四)牵头发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协同创新平台研发或技术服务用房面积相应租用或产权证书证明材料;
(六)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原值总价、购置年份等信息),购买凭证;
(七)协同创新平台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等);
(八)协同创新平台与其发起单位(含牵头发起单位)合作协议等关联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区科技局视情节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期间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评价与考核
第八条 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期一般为3年,建设期内对平台运行实施绩效评价,协同创新平台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交本年度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对建设期满的协同创新平台进行考核验收。
第九条 对建设期满的协同创新平台,在建设期满后的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申请验收。
(一)考核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二个等级。对考核“合格”的,给予后续资金支持;对未完成项目约定建设指标的协同创新平台,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协同创新平台责令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再次验收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其协同创新平台称号。
(二)对建设期满后3个月内未申请延期验收且拒不申请验收的,撤销其协同创新平台称号;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撤销协同创新平台称号的牵头发起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协同创新平台认定项目。
第十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填报提交年度总结和计划的,视为自动放弃协同创新平台资格。区科技局可定期对部分协同创新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协同创新平台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机构重组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由区科技局审批。
第四章 资金支持与使用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和力度 对通过认定的协同创新平台,按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分批次进行补助。创新平台通过认定后,给予补助额度50%的经费支持,剩余50%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对向创新平台购买检验检测、技术开发、产品试制等服务的区内企业,按照实际服务费用的30%,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财政资金应用于平台发展运营,研发设备购置、科技资源购置,服务咨询、创新资源集聚、与综合体工作推进相关的活动等经费支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资助资金:
(一)建设期间被摘牌的;
(二)建设期满未按规定申请验收的;
(三)考核验收未通过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