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落实“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2-110752 | 组配分类 | 其他决策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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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07 |
为深入实施“五倍速五提升”战略决策,贯彻执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高效高速推进全区经济发展,区科技局对《宁波市奉化区落实“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实施细则》(奉政办发〔2019〕44号)进行了修订,现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对文件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22年3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236990384@qq.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1228号区政府东大院6楼(邮编:315502)
联系人:汪审浩 电话0574-89285300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7日
宁波市奉化区落实“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实施细则(修订)
(意见征求稿)
为深入实施“五倍速五提升”战略决策,贯彻执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质高效高速推进全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意见》(奉党发〔2019〕4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引领推动奉化产业企业向智能化、数字化、创新化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县域经济向城市经济转型发展,建立“企业主动、政府推动、政策助动”的培育体系,通过优化政策资金、产业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本投资、科技金融等多种方式筹集扶持资金实施“春苗计划”。力争通过5年努力,全区培育和引进“小而美”苗子企业及“小而美”种子企业250家左右、高端创业创新人才1000名左右,建成创新孵化平台15个左右、众创空间15个左右,初步形成“众创空间(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创新创业培育体系,培育产生全国知名孵化品牌,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创孵化平台,培育一批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小而美”企业,推动我区战略性创新平台布局明显优化,产业发展水平取得突破性进展,全区综合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成为宁波市科技型初创企业集聚区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高地。
二、培育扶持政策
(一)实施引“苗”行动,加大“小而美”苗子企业招引力度
1.大力引进“小而美”科技型初创企业。对新落户的“小而美”苗子企业,自入选之日起三年内,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1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地奖励,在每年按约定完成投资进度和产出强度前提下,3年内拨付完成,享受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和人才项目,经费资助超过1000万元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条政策,未达到1000万元的,可按1000万元封顶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由项目落户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制定补充协议,参照招商引资集体商议的流程,与企业另行约定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本土孵化项目,业务范围与企业在奉化的关联企业业务不得重复,由企业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制定协议,参照招商引资集体商议的流程,与企业约定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鼓励享受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的和人才项目轻资产落户,根据实际需要,租用2000平方米以下厂房部分,3年内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租金补助。产业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扶持政策。(区投促局、区委人才办、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完善股权投资体系。鼓励区产业基金加大对创投子基金和“小而美”苗子企业的资本支持。对“小而美”苗子企业在扶持期限内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可按照其实际引入到账的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跟进投资。跟进投资“小而美”企业时(一般6个月内),可直接依据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的决策作为决策依据,采用简易投资程序。对经评估能显著带动产业创新转型的重大“小而美”苗子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扶持政策。(区财政局、甬山投资公司)
(二)实施育“苗”行动,培育“小而美”苗子企业迅速成长
3.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动能。主营业务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和在5000万元至2亿元之间的“小而美”苗子企业研发费用占比分别不低于5%和4%,且上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小而美”苗子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区科技局)
4.鼓励开展重大技术创新。“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列入区级重大科技专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级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按区级、市级、国家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经费补助,经费下拨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即项目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50-7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当年或次年拨付剩余资助经费。(区科技局)
5.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小而美”苗子企业创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经费支出,三年内给予不超过20%的财政补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除外)。对产业带动和提升效果显著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区科技局)
6.支持“小而美”苗子企业快速成长。对符合培育目标要求的“小而美”苗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对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以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比上年增长10%为基数,对其增长部分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60%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的比上一年增长10%为基数,对其增长在10%至30%部分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60%奖励,增长在30%以上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享受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和已申请“小而美”政策落地奖励的企业,在完成协议约定的地方综合贡献要求后,可享受奖励。人才项目验收后,可享受奖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科技局)
7.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给予“小而美”苗子企业创新孵化平台整体授信,以支持平台内企业的发展。对列入培育名单的“小而美”苗子企业给予每年500万元额度内银行LPR利率以内的贷款利息全额贴息。采用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费在正常执行基础上减半收取。“小而美”苗子企业申请科技贷款,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LPR利率加200个基点,“小而美”苗子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推动“小而美”苗子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小而美”苗子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和融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科技局)
(三)实施筑“巢”行动,打造全链条创新创业生态
8.合理布局创新孵化平台,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改造。支持社会资本和国有资本建设创新孵化平台,孵化平台产业用房允许50%以下部分按幢、层及基本单元(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分割转让,M0和M1土地性质的孵化平台配套用房土地面积允许占项目总土地面积的10%,计容建筑面积允许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以下,但不得分割转让。鼓励本地企业自行改造工业厂房建设创新孵化平台,在符合该企业所在区域规划条件下,允许提高容积率,提高容积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约定的条款,符合条件被列入“春苗计划”创新孵化平台建设的,享受与新建平台同等优惠政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9.给予创新孵化平台财政奖励。对列入“春苗计划”的创新孵化平台,根据协议约定,给予一定装修补贴和运营经费;建设投运三年内,根据建筑面积和任务目标,经考核,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平台建成投运五年内,对新注册引进经认定的企业(满足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要求),给予地方综合贡献80%额度的奖励;对创新孵化平台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享受“一事一议”政策,与政府另有约定的除外)。(区科技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小而美”苗子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培育要求
(一)列入“小而美”苗子企业具备的条件
列入“春苗计划”的“小而美”苗子企业必须是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企业,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宁波“246”产业培育方向,产品发展潜力大、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关键基础件、服务型制造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高成长科技产业领域。
2.企业为在奉化区内成立7年以内、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独立法人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财务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良好。
3.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2%,研发团队原则上由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领衔;企业已申请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产权清晰。
4.企业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发生销售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4%。。
5.企业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好,发生销售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企业投产后,上年度主营业务(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服务)收入平均增幅达50%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服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服务)收入平均增幅达30%以上。
6.销售满2个会计年度以上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上述五条,未满2个会计年度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上述前三条。
(二)“小而美”苗子企业培育目标要求
1.入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小而美”苗子企业,三年和五年要求如下。
三年要求:第三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在40%以上,或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近三年申请发明专利4件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项件以上。
五年要求:产品投入市场后竞争力强,到第五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在30%以上,或实缴税金250万元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不低于4%;近五年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
2.入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小而美”苗子企业,三年和五年要求如下。
三年要求:第二、第三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达40%以上或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6%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5%以上;近三年申请发明专利4件以上或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4件以上。
五年要求:第四、第五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达30%以上或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6%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4%以上,近五年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8件以上。
3.入选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小而美”苗子企业,三年和五年要求如下。
三年要求:第二、第三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幅达30%以上或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8%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4%以上;近三年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
五年要求:第四、第五个会计年度年均增幅在25%以上或实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8%以上;年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4%以上,近五年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10件以上。
四、“小而美”种子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小而美”种子企业作为“小而美”苗子企业的补充,针对落户时间较短,刚刚具备基础运营条件的招引企业。
对难以比较研发投入、销售等成长性指标的招引企业,如有意向申报“小而美”苗子企业,经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可列入“小而美”种子企业,仅享受根据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政策。
列入“小而美”种子企业需满足“小而美”苗子企业前三个认定条件,同时企业具备基本运营条件,并已开展研发投入等相关工作。企业条件成熟后,经评估符合要求后入选“小而美”苗子企业,在协议执行期内,按照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五、创新孵化平台应具备的条件
列入“春苗计划”的创新孵化平台,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建设范围。以3号青创大走廊“一轴五城多点”为依托,布局建设“小而美”苗子企业创新孵化平台,各个平台对照产业分工,体现相对产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充分发挥创新集聚效应。
(二)建设规模。创新孵化平台一般土地面积10亩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大于1.8,不超过3.0。
(三)建设用途。创新孵化平台涵盖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等平台类型,创新孵化平台项目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产业用房包括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和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创新孵化平台主要用于引进培育“小而美”苗子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以及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服务设施等。
(四)运营团队。平台必须拥有有丰富运作经验并有成功案例的运营团队,且团队主要成员必须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运营团队和成员必须通过尽职调查,团队主要成员有变动的必须经批准。
六、培育程序
(一)组织申报。对列入“春苗计划”培育的“小而美”苗子企业和创新孵化平台实行申报制,按照“引进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结合企业和创新孵化平台实际组织申报。申报需提交材料包含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企业(或平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新建方案)、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等要素资料。
(二)材料审核。企业和平台申报材料由所属各镇(街道)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评审公布。由“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专家学者核审评定,评审结果经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区政府同意,正式公布区“春苗计划”培育名单。
(四)绩效评估。“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对列入“春苗计划”的苗子企业分别在入选后第二个会计年度起根据培育目标开展年度评估,三年和五年培育期满后进行考核。三年培育期满后,企业未达到培育目标的予以书面整改通知,并在第四个会计年度按四年培育预期开展第二次评估,第二次评估仍未达到培育目标的或者在培育期内发现经营异常的企业,上报“小而美”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培育期内,企业发展如遇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可适当降低培育目标;企业5年培育期满或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的第二年起不再享受“小而美”培育扶持政策。对列入“春苗计划”的创新孵化平台由区创业创新平台绩效考核评估领导小组进行评估考核或参考属地考核评估报告。
七、加强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健全完善“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职责任务和运行机制。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区分管领导和分管招商工作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小而美”培育办公室),负责“小而美”企业培育的日常工作。“小而美”培育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二)强化工作职责。领导小组统筹决策部署“小而美”企业培育各项工作,加强对“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形成全区各部门联动推进创新改革、政策制定、人才引育、平台建设、项目实施等的工作体系,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提升整体建设效能。“小而美”培育办公室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工作部署,具体负责全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牵头组织和指导实施“春苗计划”有关工作。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区“小而美”企业培育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小而美”培育办公室开展并落实“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
(三)强化运行机制
议事决策机制。领导小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研究全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重大事项,主要采取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主任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决策。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组长审签;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一般由副组长审签。
调查研究机制。围绕“小而美”企业和创新孵化平台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深入基层一线调研,系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提出工作建议,为领导小组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作出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联系服务机制。把发现“小而美”企业、服务“小而美”企业、发展“小而美”企业作为重要责任,认真落实联系服务“小而美”企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春苗计划”创新孵化平台作用,经常性听取意见建议,帮助“小而美”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八、附则
(一)本文件中提及地方综合贡献以区财政局认定为准,研发投入以区税务局认定为准。
(二)企业享受同类政策项目支持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细则未体现的政策参照区里发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本细则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奉化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奉化区“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推荐表
3.奉化区“小而美”苗子企业创新孵化平台申报表
4.奉化区“小而美”企业培育专项行动职责分工表
附件1
奉化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魏建根
常务副组长:李春泉
副 组 长:邬培栋
吴盈盈
成 员:缪盛雷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才办副主任
冯晓虹 区发改局局长
毛志达 区经信局局长
路 波 区科技局局长
江洪平 区财政局局长
陈晨磊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曹岳勇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汪建潮 区大数据中心主任
邬锋伦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邬永本 区国资管理中心主任
康来通 区投促局局长
李 清 区税务局负责人
施军瑶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裘尧辉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林志锵 甬山投资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小而美”企业培育的日常工作,路波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奉化区“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推荐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 注册日期 | |||||||||||||||||||||
经营范围 | ||||||||||||||||||||||
企业类型 | □国家级人才项目 □省级人才项目□市级人才项目 □区级人才项目 □招商引资项目 □“一事一议” □其他 | |||||||||||||||||||||
企业所属 领域 | □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机电一体化装备制造 □电子电器 □汽车及零部件 □石油化工及精细化工 □纺织服装 □新光源 □医疗及保健设备 □其他: | |||||||||||||||||||||
地址 | ||||||||||||||||||||||
联 系 人 |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
二、列入政府科技计划支持情况 | ||||||||||||||||||||||
企业获得荣誉: 获得时间: | ||||||||||||||||||||||
承担过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获得时间: | ||||||||||||||||||||||
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人才计划名称: | ||||||||||||||||||||||
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所在孵化器名称: 进入时间: | ||||||||||||||||||||||
三、企业资本主要构成情况 | ||||||||||||||||||||||
资产情况 (万元) | 注册资本 | 目前总资产 | 固定资产 | 流动资产 | ||||||||||||||||||
融资情况 (万元) | 科技银行贷款 |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 天使投资 | 风险投资 | ||||||||||||||||||
股东构成
| 股东人数 | 主要股东 | 股权 | 实际到位货币资金(万元) | ||||||||||||||||||
企业 | 自然人 | |||||||||||||||||||||
四、运营及研发情况 | ||||||||||||||||||||||
项目、产品或服务及模式介绍(限300字) | 企业成立背景 国内外技术及产品先进性对比 市场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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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情况 | 员工总数 | 其中大专以上科技人员数 | 其中研发人员数 | |||||||||||||||||||
大专 | 本科 | 硕士 | 博士 | |||||||||||||||||||
知识产权情况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专利 | 外观设计 | 软件著作权 | ||||||||||||||||||
申请数 | ||||||||||||||||||||||
授权数 | ||||||||||||||||||||||
合 计 | ||||||||||||||||||||||
产销利税情况(万元) | 年份 | 主营业务收入 | 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 | 利润总额 | 实际上缴税额 | |||||||||||||||||
2018 | ||||||||||||||||||||||
2019 | ||||||||||||||||||||||
2020 | ||||||||||||||||||||||
注: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填写 | ||||||||||||||||||||||
五、企业融资需求及对政府部门的要求、建议 | ||||||||||||||||||||||
六、承诺书 | ||||||||||||||||||||||
本公司郑重承诺: 1、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所提供的资料失实,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2、同意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特别申明的除外)留存贵处存档,不必退回。
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
七、审核、推荐意见 | ||||||||||||||||||||||
所在区域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奉化区“小而美”苗子企业创新孵化平台申报表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 归口部门 | ||||
单位性质 | 企业 事业 | 成立时间 | |||
负责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手机 | 传真 | ||||
邮编 | |||||
地址 | |||||
申报类型 | 综合类 专业类(专业方向: ) | ||||
管理人员 数量 | 其中具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人员数量 | 占比 (%) | |||
孵化场地 使用总面积(m2) | 其中孵化企业使用 面积(含公共服务)(m2) | 占比 (%) | |||
在孵企业 数量 | 累计毕业企业数量 | ||||
孵化器投入 运行时间 | 年 月 | 自身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万元) |
二、管理团队(此栏请自行增添)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学历 | 部门 | 岗位 |
三、在孵企业(请按入驻时间填写,此栏请自行增添)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入驻 时间 | 注册资本金(万元) | 使用孵化场地面积(m2) |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四、累计毕业企业(请按毕业时间填写,此栏请自行增添)
序号 | 企业名称 | 毕业时间 | 入驻时间 | 毕业原因 |
五、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科学仪器设备(专业孵化器填写,此栏请自行增添)
序号 | 名称 | 原值(万元) | 数量 | 小计(万元) |
附件4
“小而美”企业培育专项行动职责分工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责分工 |
1 | 区委人才办 | 协助“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各级人才项目;统筹协调“小而美”苗子企业有关人才方面的各项工作。 |
2 | 区发改局 | 指导“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省、市工程研究中心、市产业创新中心、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等项目。 |
3 | 区经信局 | 指导“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技改、首台套、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等项目。 |
4 | 区科技局 | 具体负责全区“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牵头组织和指导实施“春苗计划”有关工作;指导“小而美”苗子企业开展研发投入,组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等,协助企业开展各项创新活动、校企对接等;开展“小而美”企业培育工作调研,研究提出全区“小而美”企业发展规划、工作思路、发展政策。 |
5 | 区财政局 | 统筹保障“小而美”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协助“小而美”苗子企业相关产品、技术服务等纳入本地政府采购目录。 |
6 | 区市场监管局 | 协助“小而美”苗子企业申报专利和享受专利相关政策;日常监督“小而美”苗子企业的运营,及时反馈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
7 | 区大数据中心、各政策主管部门 | 保障“小而美”企业工作在“一键通”平台上的申报及审核。 |
8 |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 协助认定“小而美”苗子企业银行贷款贴息;指导“小而美”苗子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协调企业相关融资需求。 |
9 | 区国资管理中心 | 鼓励、支持甬山投资公司加大对”小而美“苗子企业的投资培育。 |
10 | 区投资促进局 | 牵头招引“小而美”种子企业;统筹对接“一事一议”招商引资项目和科创飞地,协助企业享受“小而美”培育扶持政策。 |
11 | 区税务局 | 协助审核“小而美”苗子企业每年地方综合贡献;日常监督“小而美”苗子企业运营,及时反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
12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协助创新孵化平台改建。 |
13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加大对“小而美”企业的培训和帮扶,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
14 | 甬山投资公司 | 加大对“小而美”苗子企业的基金投入和跟投。 |
15 | 区人力社保局 | 协助“小而美”企业招聘人才,解决企业招工需求;提供人才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医疗服务、子女就学等优惠措施。 |
《宁波市奉化区落实“春苗计划”培育“小而美”企业的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2月7日至3月10日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三条意见。
第一条:第二部分培育政策内的第6条,“对符合培育目标要求的“小而美”苗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对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全额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以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比上年增长10%为基数,对其增长部分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60%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以当年对地方综合贡献的比上一年增长10%为基数,对其增长在10%至30%部分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60%奖励,增长在30%以上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该条款表述的给与企业补助与税收挂钩,涉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
第二条:第二部分培育政策内的第9条,“对列入“春苗计划”的创新孵化平台,根据协议约定,给予一定装修补贴和运营经费;建设投运三年内,根据建筑面积和任务目标,经考核,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平台建成投运五年内,对新注册引进经认定的企业(满足投资强度、产值和税收要求),给予地方综合贡献80%额度的奖励”,该条款表述的给与企业补助与税收挂钩,涉嫌违反市场公平竞争。
第三条:第三部分第(一)款第2项,“企业为在奉化区内成立7年以内、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下的独立法人企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对不同所有制、地区、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三条意见均予以采纳。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