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26505/2022-112316 | 组配分类 | 公益救助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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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萧王庙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2-03-30 |
【政策法规】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民政与社区管理局、财政局,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助推共同富裕,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64号)和《中共宁波市委财经委员会会议纪要》(〔2021〕1号)精神,自2021年7月起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统一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依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20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我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005元,全市各地均按公布标准的100%执行,不再分档。
原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家庭继续享受户型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5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20元;无共同生活成员的单人户家庭,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40元。
二、调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全市各地统一按最新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倍执行,即1709元。现标准高于改革后新标准的个别区县(市)按新标准执行,高出部分由当地采取其他形式补足。
三、资金渠道
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市财政按40%的比例规定于次年对相关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因全市统一标准新增部分资金,由市财政对各区县(市)以2021年为基数按40%的比例给予定额补助,并纳入市与区县(市)年终结算。
四、实施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每年7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自然增调机制确定标准、发文公布,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4日
(来源: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