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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奉化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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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王军锋

解读时间:2022年3月31日

联系电话:0574-89293500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奉化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奉政发〔2022〕8号,以下简称《森林禁火令》)。现就《森林禁火令》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森林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救助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在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管住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方案制定依据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

三、目的意义

通过制定禁火令,增强各单位和个人森林防火意识和责任意识,让其心存敬畏、有所戒惧,公布举报电话,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森林防火共建共治共享。

四、公告主要内容

一、禁火期:每年春节(除夕至初七)、清明(3月25日至4月10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行为:

(一)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二)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四)严禁在野外烤火、玩火、放孔明灯;

(五)严禁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工程用火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其它违规用火。

四、违反以上禁令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10或0574—88597119。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