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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2-113287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奉农保办〔2022〕1号 发文日期 2022-04-25 成文日期 2022-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奉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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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根据《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甬农保办〔2022〕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度我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原则,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主动参与,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政策宣传和协同部署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是转变财政支农方式、灾害救济方式的重要手段,是新常态下政府支持“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农险经营机构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动员、审查核实、监督指导等各项工作;农险经营机构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水稻和生猪等重要农产品保险保障力度。全面推广水稻“完全成本+收益”保险,全面推广生猪成本补充保险。修订完善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将保险期间延长至三年,减轻猪肉价格波动对生猪生产造成的冲击,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市县两级农险办加强与养殖户、保险公司的沟通对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积累相关数据和经验,为市农险办下一步条款修订完善奠定基础。

二、推出全市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保险示范性条款。宁波市农险办将总结相关区(县、市)经验,修订完善现行杨梅气象指数保险相关内容,推出示范性条款。鼓励有条件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积极参与,为建设适度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有效道路。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农险经营机构及时发布杨梅采摘期气象指数保险责任起始日期。

三、启动完成试点保护险种的示范性条款制订。宁波市农险办将开展试点险种的梳理,对已到期的试点险种做好总结评估。对试点情况良好、有条件在全市进行推广的险种,组织开展示范性条款的制订,扩大保险产业覆盖面。

四、实施渔业船员实名保险。宁波市农险办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和省银保监局《关于实施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农渔发〔2021〕23号)文件精神,实施渔业船员保险实名制。投保人数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记载的核定人数。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船长(船东)需及时向承保机构报送变更船员名单。

五、规范新险种开发程序。各区(县、市)农险办会同承保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业新险种开发,全市2022年创新试点开办浙贝母等价格指数保险、林下经济作物、水果番茄、西兰花等综合保险和猕猴桃、黄精、牡蛎、海带、樱桃、莲藕等气象指数保险。市级财政支持保基本、全市多地有共同需求的新险种试点;市级险种以外的地方特色险种,自行试点取得成功的,可向市农险办申请列入市级险种,市财政给予相应保费奖补。

六、优化财政补贴资金拨付。财政补贴资金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甬财农〔2021〕950号)要求,市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继续实行向承保机构“当年分次预拨、次年结算”的资金拨付方式。区农险办商区财政部门,原则上也采用市级资金拨付方式。

七、完善农业保险信息化监管。宁波市农险办将对2021年度已上传到平台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核实,统一产业大类分类、产业品种名称和保险险种类目目录。各承保机构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数据录入,确保2022年各级财政补贴清算数据与平台数据确保一致。通过浙里办、农业农村部门公众微信号、承保机构公众微信号等,开展保险线上服务,提高农业保险监管服务水平。

八、协同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通过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协同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助力缓解农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

九、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和培训。区农险办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通过制作宣传小册子、信息推送、上门宣讲、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知晓率,激发广大农户投保积极性。承保机构要加强对一线业务员的培训考核,强化其服务意识,增强其服务能力。举办农业知识、保险知识讲座,对农业保险从业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培育复合型人才。

附件:2022年宁波市奉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一览表.xls

宁波市奉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