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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13411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04-2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5月30日前反馈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联系人:梁贵金    联系电话:88528014、17855859138

    电子邮箱:lianggj1010@126.com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精神,对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对当事人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决定。

    第五条 对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等七个领域)相关市场主体实施两年的“包容期”监管,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重点,通过宣传引导、合规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引导和督促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在“包容期”内,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市场主体进行检查。

    第六条  作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应当按照附件《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减轻处罚清单)所列条件进行适用。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主观过错较小;

    (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

    (三)及时中止违法行为;

    (四)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

    (五)案涉产品数量较少或者货值金额较小;

    (六)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要求;

    (七)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及时改正:

    (一)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二)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三)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前款所列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程度依次减弱,在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案涉产品、退还违法所得等。

    第十条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危害程度较轻,影响较小;

    (二)危害范围较小;

    (三)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五)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

    (六)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的过错程度大于过失。故意一般不适用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

    (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

    (三)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

    (四)当事人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或者相关授权;

    (五)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没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第一次实施该类型违法行为。

    同一类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市场监管领域相同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五年内有同一类型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形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本规定所附“不予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中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本规定,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1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

    附件2 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doc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4月28日至5月30日征求公众意见,收集到一条意见。该意见提出不予处罚清单中广告监管类中的违法持续时间规定的期限过短,只有一个月,建议适当延长。

    经研究,拟将广告监管类中适用条件“违法持续时间不超过1个月”修改为“违法持续时间不超过2个月”,以扩大适用面。并与其他修改意见一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