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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28372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2〕12号 发文日期 2022-05-13 成文日期 2022-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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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区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品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奉化区工程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矿产品

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砂石矿产品的规范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和《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甬自然资规〔2021〕4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砂石矿产品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普通建筑用砂、石料、黏土(以下简称工程性砂石矿产品)。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隧道、公路、农村道路、林业生产道路、施工便道、市政道路、河道整治、水库扩容、清淤、土地整理、开发造田、废弃矿山治理、地质灾害治理、房产开发、厂房建设等。

二、工程性砂石矿产品监管责任: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必须严格监管,依法处置。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监管处置原则,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处置主体只能是奉化区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旅游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置单位),项目涉及多个镇(街道)的,由区政府指定矿产品处置单位。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处置备案工作需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完成。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未经审批涉嫌非法采矿罪的查处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出让价格的审核工作;区政务办负责工程性砂石矿产品的公开交易工作;区评审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矿产品结算审核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开采的备案和自用、出让方量的审核工作;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轨道交通指挥部等工程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国资平台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工程性矿产品处置收益属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处置收益纳入区级财政统一管理,不得抵扣工程款。为规范工程性矿产品处置监管和提高各镇(街道)的监管积极性,区财政将处置收益按50%的比例下拨各处置单位。

四、工程性矿产品处置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公开处置方案须报区政府批准决定。

五、为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提高效率,对工程性开采矿产品采取以下三种处置方式。

(一)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

1.处置单位发包时需在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中明确工程红线范围内的砂石矿产品储量。

2.在合同中约定该工程性砂石矿产品自用的数量、结算方法、对外销售的违约责任等,项目自用多余的工程性砂石矿产品需公开处置。

3.处置单位对自用方案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自用方案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评审中心备案。

(二)由处置单位公开处置

1.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储量报告并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房产开发项目需提供经住建部门审核的项目建设施工方案、地质勘察报告)。

2.处置单位根据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储量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价格评估并报区财政局审核。

3.处置单位拟定公开处置方案并经集体讨论决定,该方案包括矿产品储量、起始价、使用要求等内容。

4.处置单位向区政务办提供项目开采备案表、储量报告、评估价、公开处置方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区政务办根据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公开处置。

5.处置单位签订工程性砂石矿产品相关合同。

6.公开处置结果报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评审中心备案。

(三)同工程建设项目合并处置

1.处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储量报告并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

2.处置单位根据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储量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价格评估并经区财政局审核。

3.处置单位拟定公开处置方案并经集体讨论决定,该方案包括矿产品储量、起始价、使用要求等内容。

4.处置单位将发包综合方案报区政务办审核,审核同意后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包。

5.处置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工程性砂石矿产品相关合同。

6.发包结果在交易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评审中心备案。

7.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开采)都由中标单位负责,开采的工程性砂石矿产品归中标单位所有,可由其对外销售。

六、超挖矿产品处理:工程性开采矿产品超过处置方案规定数量的,移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前,工程项目不得验收审计,不得拨付工程款。

七、备案资料

(一)请示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需开采矿产品情况(开采位置范围、矿产品类型、开采量、开采时间)、矿产品处置方案、土地使用情况等。

(二)相关附件资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备案表(见附件)、集体讨论会议纪要。

八、对情况特殊的项目报请区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