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索引号 11330283734269308T/2022-114300 组配分类 专项经费 主题分类 其他,城乡建设(含住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2-05-19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 【小】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美丽城镇建设,规范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发〔2020〕438号)和《宁波市奉化区高水平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奉党办〔2020〕19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美丽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美丽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为2020-2022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宁波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区住建局根据奉化区美丽城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补助资金的分配,并督促、检查、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美丽城镇建设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及用途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获评省、市两级美丽城镇样板的镇(街道)。

(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美丽城镇建设相关规划编制修编,规划体系的完善、深化及实施管理;

(2)美丽城镇重点建设项目的谋划研究和项目建设。主要包括环境综合整治,市政设施网络建设等设施提升;住房建设水平,医疗、教育、养老等服务提升;统筹城乡产业布局,强化产镇融合,推进城镇有机更新等产业和品质提升;

(3)美丽城镇建设发展相关的样板示范、标准制定、规范指导意见等市级统筹的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下达

(一)专项资金由区住建局进行管理,统一分配后与区财政局以联合发文方式,按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相关规定下达至相关镇(街道)。

(二)区住建局、区财政局根据美丽城镇建设工作进度及考核评价结果,以考核奖励形式分批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取分年预拨后清算的方法,待美丽城镇建设期满,再根据考核评价结果予以清算。

(三)对成功创建市级美丽城镇样板镇的镇(街道),给予每个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美丽城镇样板的镇(街道),给予每个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省、市级样板镇荣誉的按省级标准补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依法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审计等各类专项检查工作。

(二)根据目标考核办法,对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镇(街道),将扣回补助资金。

(三)相关镇(街道)应对美丽城镇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做到公开、透明,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专项检查。对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追回补助资金。

(四)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截留、挪用、贪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既有债务。违反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奉建〔2020〕49号.pdf

点击【下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