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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3090434985/2022-114375 组配分类 公平竞争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22-05-13

奉化区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甬奉知案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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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慈溪市瑞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梁

住所:慈溪市坎墩街道沈五南路

被请求人:奉化市庆龙箱包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士祥

住所:奉化市西坞街道西坞南路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多功能可折叠的座垫

专利权人:慈溪市瑞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专利号:201820039270.7

请求人就其“多功能可折叠的座垫”专利(专利号:201820039270.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我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根据请求人的申请,我局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合议组于2022年3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方、被请求人方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诉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及模具。事实与理由:请求人于2015年开始研发多功能可折叠的座垫,并生产至今。于 2018年1月10日申请了涉案专利,该专利在2018年9月18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820039270.7。2022年初,请求人在抖音看到账号为“西坞庆龙箱包”发布的视频,被请求人奉化市庆龙箱包厂在生产涉案专利产品,实际生产地址为奉化区西坞街道下陈庵路。

被请求人辩称:请求人在申请涉案专利之前,亚马逊平台早在2016年11月25日,就已在公开售卖该产品,并且根据买家带图评论,评论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时间。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属于现有设计,被请求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请求我局驳回请求人诉请。

当事人围绕请求事项依法提交了证据,我局也根据请求人的申请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我局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我局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我局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039270.7,名称“多功能可折叠的座垫”,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1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18日,该专利现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内。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请求方与被请求方诉请和庭审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请求方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我局认为,现有设计抗辩是指根据《专利法》六十二条的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请求方在庭审中自认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在网上销售,并且请求方也认可被请求方提供的申请日前的网络销售证明,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裁决如下:

被请求人生产并销售多功能可折叠的座垫的行为,不侵犯专利号为201820039270.7,名称为“多功能可折叠的座垫”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驳回请求人所有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1098号

邮编:315500

联系电话:0574-89294438

合议组长:吴华荣

审 理 员: 何陈红

审 理 员: 黄  辉

书 记 员: 郑仲欣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