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4-127432 | 组配分类 |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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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9 |
【申请指南】宁波市奉化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以及《宁波市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甬农发〔2019〕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补助资金保障和财政监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提出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绩效目标设定及评价等。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再作调整。
第五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六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建设任务,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及绩效自评。
第七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综合治理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农业“两区”,把“两区”耕地全面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接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牵头组织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并与当地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规划衔接。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规划应根据区域水土资源条件,按流域或连片区域规划项目,落实到地块,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应当列入政府年度预算。项目年度亩均投入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建设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标准。
第十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的投入机制,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以筹资投劳进行投入。政府投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以直接补助方式为主,也可采取先建后补、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增加农田建设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资金;
(二)市级财政资金;
(三)区县(市)财政资金;
(四)项目建设实施单位自筹资金;
(五)社会资本;
(六)其他资金。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路;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主要是指招标代理、勘测、咨询、设计、工程预决算及审核审计、项目审计等费用。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前述所规定的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按单个项目提取。
第十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任务和资金相匹配”的原则,根据年度项目建设任务,按亩均投入标准计算资金额度进行分配。
各镇街道年度建设任务依据市2011-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任务、各镇街道耕地面积、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及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招投标时因中标标的下浮所产生的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项目区内农田建设,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后实施。项目全面完工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的要求,根据奉化实际,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亩。
第二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30600-2014)等规定的深度(单个工程设计可达到施工图的深度)。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区农业农村局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汇总农田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经上级计划批复后,区农业农村局应立即将项目批转各镇(街道)。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招标投标、实施方案设计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道依据本地农田建设规划以及前期工作情况,于11月底前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次年度建设任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及区县(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对具备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区农业农村局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区农业农村局按有关规定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须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及项目建设前后现场比对照片,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实施工程及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及财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第三十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工作,根据“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加强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并按相关要求将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区级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主体应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田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绩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区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按要求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2019年10月1日前,原相关部门批复的农田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