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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我区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通知如下: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执法案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条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九)信访、投诉、举报类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十)已移交的档案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党务信息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申请信息适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本机关不予公开,特此告知”答复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