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3090434985/2022-128038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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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30 |
关于奉化区煤气瓶产权置换的公告
近期,很多市民反映区煤气公司强制要求个人把煤气瓶回收给煤气公司,并“租用”煤气公司气瓶,否则不给充装液化石油气(煤气)。很多市民对此表达了不理解,由此产生不少投诉。那么个人为什么不能拥有煤气瓶产权,需要向充装单位租用呢?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该规定明确了充装站只能充装自有产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煤气瓶),不得给个人拥有的气瓶进行充装。通俗的讲,个人可以拥有气瓶产权,但是无法二次充装,要想用完继续充装的,则必须是租用充装单位的气瓶。
为什么以前个人可以拥有气瓶产权呢?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已经实施,按照该规定,2003年6月1日起,充装单位就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但考虑到居民长期以来的习惯,置换气瓶存在很大难度等原因,并未一步到位执行。而是参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将个人技术档案存于充装单位,个人气瓶以托管的形式存在。
为什么个人不能在拥有气瓶产权?
2017年,浙江省8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加强瓶装燃气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波市6部门联合发文《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瓶装液化气气瓶信息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实施自有产权气瓶制度,开展气瓶产权置换”。奉化区8家充装单位自2017年底开始逐步从个人手上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自此从个人购买气瓶产权,逐步转变为支付押金租用气瓶的形式。自实施以来,多家充装单位已实现百分百产权置换,而奉化区煤气公司等几家充装单位因气瓶存量较大,市民抵触情绪强烈等原因,未能及早完成置换。自2020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发生多起燃气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了提高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我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市、区多部门要求全区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文件的要求,切实执行产权置换措施,不得违法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对违法充装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所以,近期多家充装单位强化了气瓶产权置换力度。
气瓶产权所有权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市民日常对气瓶的使用,随着产权置换完成,市民将获得更便捷的服务(燃气用完后,不再需要等待充装,而是直接空瓶换满瓶),而作为产权单位充装单位必须承担气瓶安全管理的责任,保障市民瓶装燃气安全,请市民理解并配合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