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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28247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2〕10号 发文日期 2022-05-31 成文日期 2022-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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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宁波市奉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道路交通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区级指挥机构

3.1.1  区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3.1.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1.3  现场指挥部

3.1.4  应急工作组

3.1.5  专家组

3.2  镇(街道)指挥机构

3.3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4.2  预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3.1  Ⅳ级应急响应

5.3.2  Ⅲ级应急响应

5.3.3  Ⅱ级及Ⅰ级应急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应急救助

6.3  调查评估

6.4  保险理赔

6.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6.6  激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治安维护

7.8  科技支撑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各类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生产安全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奉化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市奉化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按照《宁波市奉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等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2  道路交通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Ⅰ级)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事态发展严重,产生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Ⅱ级)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省政府认定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Ⅲ级)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宁波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2.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Ⅳ级)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事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级指挥机构、镇(街道)指挥机构和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组成。

3.1  区级指挥机构

当初判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1.1  区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交通局局长和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区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区民宗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等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区级单位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公安分局,作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分管副大队长担任,成员由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责任科室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区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相关设施等。

(4)协调区级有关单位、武警奉化中队、中央驻奉单位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5)负责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3.1.2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各类宗教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涉及全区教育系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调查处置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经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指导、协调镇(街道)做好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将应由区财政保障的、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所确需的资金纳入区级相关部门预算,并对相应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区交通局:负责指导全区普通国省道公路运行监测,组织、协调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配合做好事发地公路现场清理和本区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货车辆较大以上事故善后处置等工作;配合做好紧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的运输工作;指导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合理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客货运输。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配合上道路行驶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配合做好旅行社包车或者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游客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相关人员的住宿。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开展相关伤病员救治等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调动全区医疗卫生资源并给予指导和援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专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市容环卫等行业及时清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隐患;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城市道路的应急处置、抢险抢修等工作。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理赔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起火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参与处置;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协助参与起火道路交通事故调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有关技术支撑,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指导、协调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国网奉化供电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涉及电力设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先期处置,负责辖区内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安置、社会救援力量支援、后勤保障等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和评估。

3.1.3  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具体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一般就近设立,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也可设在事发区域或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应急指挥场所。

3.1.4  应急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设立应急救援、事故调查、伤员救治、信息发布及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任命。

3.1.5  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应对专家组,由道路、车辆、环境、危险化学品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承担研判重要信息、提供技术支撑、辅助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决策部署、参与事故处置及事后评估等工作。

3.2  镇(街道)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参照本预案应急组织体系的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工作。

3.3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急组织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安全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做好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

区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治理工作机制。区交通局应当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评估安全风险,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等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应当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信息汇总和分析研判,利用大数据手段对收集的信息进行评估,并视情组织专家咨询和有关部门会商。

4.2  预警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后,要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当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道路交通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区公安分局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同时报告区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向区公安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区域,疏散人员群众;根据现有条件使用无人机或其他专业设备观察、探测现场事态,视情及时请求支援。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事故发生。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区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5.3  应急响应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5.3.1  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区公安分局协调指导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事发地镇(街道)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向当地镇(街道)党委、政府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区指挥部启动区政府Ⅲ级应急响应,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5.3.3  Ⅱ级及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由区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国家、省、市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5.4  信息发布

镇(街道)政府或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区委宣传部(区新闻办)的指导下,按照权限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政府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5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由区指挥部终止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2  应急救助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制定救助方案,应当制定救助方案,根据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救助职责和程序,帮助受害人员申请救助,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国务院报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

6.4  保险理赔

相关保险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6.5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应当及时告知事故当事人相关政策并出具相关文书。符合垫付情形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6.6  激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级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故救援、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救治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各镇(街道)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7.2  物资装备保障

区级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物资装备保障制度,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救援和抢险工程装备、应急物资装备可及时调拨,满足受害群众生活物资需求。各镇(街道)要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

7.3  资金保障

各镇(街道)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应当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空中)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区应急管理局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以便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区文广旅体局、区通信运行部门等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区公安分局要充分发挥交通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的作用,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当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区公安分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宣传和培训

区公安分局及其他有关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纳入交通安全培训内容。

8.3  应急演练

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区公安分局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不断提高实战处置能力。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