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0023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22-06-30

    为规范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 、《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奉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30日至7月31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途径:可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0574-89285307,并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毛杏忠,联系电话:0574-89285307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6月30日

    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8〕61号 、《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 《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奉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区级科技计划,以区财政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交流合作、平台载体建设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检查、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五条  区科技计划体系由工业、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和科技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4个计划构成。

    (一)工业、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计划

    工业科技计划包括重大工业科技专项、一般工业攻关项目。重大工业科技专项是指根据我区主导、特色和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发展的重大技术需求,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重大战略产品开发以及重大科技示范工程建设,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起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一般工业攻关项目指围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与应用,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创新性、先进性和特色性的项目。

    农业科技计划包括重大农业科技项目、一般农业科技项目。重大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围绕全区农业发展需要,重点突出支柱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重大技术需求、新品种培育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开展的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并对提升全区农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农业科技项目是指对农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创新性及示范应用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

    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包括重点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一般社会发展科技项目。重点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是指围绕全区社会民生发展需要,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并对提升全区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民生、生态文明等社会建设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是指针对全区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的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计划

    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计划是指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技术研究,以及支持公共性、非营利、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和软科学课题项目。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技术创新引导计划是指通过后补助、间接引导等方式,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专项计划。主要有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载体联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项目等。

    (四)科技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计划

    是指围绕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强化创新创业基础,开展科技政策宣传、培训、服务专项活动,对产业发展有支撑引领作用的创新平台的建设及其它创新环境的营造。

    第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等。

    区科技局是区级科技计划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区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科技计划项目年度预算,会同主管部门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我区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

    第八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支持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的申请;

    (四)完善专家的遴选、使用和信用管理制度;

    (五)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产生科技成果的管理;

    (六)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公开、公示制度。

    第九条  区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二) 负责科技项目预算资金拨付;

    (三) 负责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

    (四) 监督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二)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加快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四)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向区科技局和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局;

    (六)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科技报告,填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及自然人;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企业单位申报工业项目的,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且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四)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六)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内在申报和承担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须经企业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等主管单位审查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限制。项目申报应受限以下要求:

    (一)同一项目或内容类同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类别的科技计划;

    (二)各级已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前3位)区级在研项目和当年申报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未验收结题的单位不得新申报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已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当年验收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申请终止的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项目到期超过一年无故不验收的单位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

    第十四条  申报受理。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网上申报,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和项目查重。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方法。项目评审实行专家审核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审核是指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客观性、真实性以及是否满足相关政策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专家评估是指主要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可行性、市场前景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评审方式。专家评估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必要时可以赴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异地评审;专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赴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实。

    其中,重大科技专项一般根据专家初评建议择优遴选项目进行答辩评审。

    第十七条  专家遴选。评审专家应从宁波市科技专家库或区科技专家库中遴选产生,专家选取应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评审专家组一般为5-9人,根据需求配置,一般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六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决策。依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进行分类决策。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专家评审基础上,由相应责任业务科室进行实地审核,完成实地审核后,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支持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扩大会议决策。

    第十九条  审议。依据职责对项目立项进行审议,并对决策过程负责。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根据专家评审、责任业务科室审核的意见,对项目的立项和经费支持方案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合同书签订。区科技局下发立项文件后,由区科技局、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项目合同书内容包括项目的考核指标、实施任务、合作单位任务分工、任务进度安排、科技经费投入预算、项目成果提供形式及权属等;

    考核指标应当量化,且与项目申报书一致,原则上不得更改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七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方式。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采用直接资助、后补助和间接支持等三种分配方式。

    直接资助:适用于竞争性、择优立项操作方式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项目科技投入预算,事前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直接资助可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即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后,拨付余款。对项目资助额度较小的,可视情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后补助:适用于普惠性、实行政策性备案审核的科技计划项目,根据申报单位实际已经发生的研发费用或技术交易费用等因素,事后给予一定的财政科技经费补助;

    间接支持:适用于创新创业型、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引导基金或政策性保证保险的扛杆作用,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融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支持强度及资金拨付。

    1、工业、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项目经费实行直接资助的方式。

    重大工业科技专项根据项目情况支持经费额度在30-50万元之间,一般工业攻关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支持经费额度在10-30万元(以下);

    重大农业科技项目和重点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根据项目情况支持经费额度在10-30万元;一般农业科技项目和一般社会发展科技项目支持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对于我区产业发展具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经费支持额度实行一事一议。

    经费下拨采取分批拨付方式,即项目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50-7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当年或次年拨付剩余资助经费;10万元及以下的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自然科学基金和软科学项目一般采用直接资助的方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出经费额度在5-10万元,软科学项目一般分3万元、5万元二档,立项后一次性拨付。

    2、其他项目依据奉化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和区科技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支持经费使用管理我区参照《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资〔2022〕36号)执行。

    第八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期在2年或以上的应当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一般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以网上或书面形式报送项目中期评估报告。

    (一)检查内容: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必要时赴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三)结果运用:检查合格的,继续执行项目;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合同调整。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合同有关条款,但合同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一)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合同执行期需要延期的,应在合同到期3个月前提出项目实施期限变更申请,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四)项目技术路线发生改变,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合同终止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合同。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七条  项目合同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销或终止项目合同。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第九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验收分类。项目支持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参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细则》组织验收;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业务科室组织现场验收或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集中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验收申请表、项目申报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书、项目执行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项目相关成果证明材料(视情提供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验收时间。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条  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和知识产权情况,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经费使用情况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组织。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支持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支持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验收专家根据项目专业领域的匹配和组成需求一般从宁波市科技专家库或区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二条  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含视频网络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规定要求完成主要考核目标和任务,项目经费投入达到预算金额的80%以上且使用合理,给予通过验收。

    (二)项目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

    (三)不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合同目标和任务指标完成率低于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4.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天内,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根据企业需求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单位应向社会公开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施绩效评价制度。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开展科技计划与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失信“黑名单”库,将存在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八条  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负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严格惩处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支持经费,终止承担单位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颁布之日前立项的项目管理按原《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奉科〔2019〕11号)执行,项目结束后该办法自行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30日至7月31日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两条意见。

    第一条意见

    第九条 区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二)负责科技项目预算资金拨付

    市级有拨付程序,区级的拨付程序在科技局,建议删除;

    (三)负责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在部门,建议修改或删除。

    第二条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及自然人这一条件无任何意义,包含了所有类型,建议修改并加上奉化区的区属条件。

    两条意见均予以采纳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