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资格确认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0647 | 组配分类 | 其他决策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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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06-30 |
为确保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资格确认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30日至7月11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74-88975689,传真:88973061;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建设指挥部
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建设指挥部
2022年6月30日
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资格确认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确保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人口确认范围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2〕42号)明确需要搬迁的人口。具体为:大堰镇张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被征地村民。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口,可以确认为移民:
(一)户籍在库区的在册人口。
(二)原户籍在库区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下士、中士(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
2.在校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提供学生证或其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3.监狱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其他特殊情况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上述人口中,属于农业户口的,按农业移民确认;属于非农户口的,按非农移民确认。
第四条 户籍在库区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移民:
(一)户籍挂靠人口、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非农业人口(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死亡人口(签订安置协议前死亡);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搬迁村的移民人口,由所在村登记造册,并上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大堰镇审核、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安置办公室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资格确认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11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有群众提出水库周边农户都纳入搬迁范围。因《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2〕42号)已经明确需要搬迁的人口,故不采纳该建议。
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建设指挥部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