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农机化项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农业“双强”行动工作部署,通过“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带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我区粮食生产规模化经营进程,进一步提高种粮经济效益,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区政办发〔2021〕58号)、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农〔2021〕3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农机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补助

  1.实施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提高农机服务的组织化、规模化、社会化水平,充分发挥农机社会化服务在保障粮食生产、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业安全生产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的作用。

  2.申报对象

  具有承担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

  3.申报要求、扶持办法和补助流程

  (1)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项目补助

  建设要求:建成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育秧场地,满足工厂化育苗点的育秧土和基质、育秧盘存储、育苗室建设、水稻播种流水线播种作业等要求;具备农技部门认可的水稻机插叠盘育秧标准化技术操作规程;全年水稻工厂化育供秧能力达到5000亩以上,实际育供秧面积不少于3000亩。

  补助标准: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采用项目化管理方式。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按照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育秧中心所需的机械装备及相关农资购置。

  项目补助程序: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提交项目建设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项目建设方案;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2、评审立项。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立项;3、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提出验收申请(附件3),并提供验收证书(附件4)、项目总结、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验收资料,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4、拨付资金。验收通过的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拨付资金,未通过的,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限时整改意见,在限时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目标的,将取消项目补助资金。

  (2)早稻后备秧育秧点补助

  申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年度早稻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拥有早稻育秧机械设备,具备早稻育秧能力的农业经营主体。

  补助标准: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采取大棚育秧的经营主体优先列为补助对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被确定为建设单位,采用规模化育秧模式,连片育秧面积达到6亩以上的,每个育秧点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奖励补助程序:1、申报。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根据财政资金计划数确定年度实施数量,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提交项目建设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镇(街道)初审后形成汇总名单上报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2、审核。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复审后确定实施名单;3、验收。完成早稻育秧后,建设单位向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提出验收申请(附件3),并提供项目总结、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验收资料;4、拨付资金。符合要求验收通过的,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拨付资金,未通过的,取消奖励补助资金。

  (3)硬盘购置补助

  申报要求:对于年度内购置育秧硬盘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

  补助标准:采取先申请后购置的模式,给予4元/只补助。享受补助硬盘数按照经营主体提供的购置育秧硬盘年度内承包面积测算,原则上每亩享受补贴硬盘数不超过20只,已享受补助且承包面积未增加的经营主体,购置超出部分硬盘不予以补贴。

  补助程序:1、资格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请(附件2),经镇(街道)初审汇总后上报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2、审核确定。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根据资金安排确定补贴对象和补贴数量,对于拥有农机库房、流转面积大的经营主体优先补贴;3、申请补贴。经营主体根据确定数量购置硬盘,购置完成后,凭购置发票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向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提出补贴申请;4、拨付资金。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根据确定的名单及购置发票,经核实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拨付资金。

  (4)对外“六统一”服务奖励

  申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需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农机装备固定资产原值要求在100万元以上,大中型机械设备原则上不少于15台套,拥有粮食生产机械化耕作、育秧、栽植、植保、收获、烘干等“六统一”服务相匹配的农机装备、农机库房和作业人员等。

  扶持办法:项目实施周期为一年,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于开展对外“六统一”作业服务,年度内完成粮食生产对外机械化作业服务总规模均值达到2000亩次以上(机械化耕作、育秧、栽植、植保、收获、烘干服务总面积折算后除以6),项目根据规定的标准,实行逐项打分,定量考核验收,评价验收结果为达标、不达标。评价得分达到85分(含)以上的为达标,85分以下的为不达标。评定结果为达标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家资金奖励。

  补助程序: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提交项目申报表(附件1),经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2、审核。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复审后确定实施主体名单;3、验收。年度作业实施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提出验收申请(附件3),由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单位考核验收,验收需提供“六统一”项目验收表(附件5)、项目总结、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验收资料;4、拨付资金。考核验收通过的,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拨付资金,未通过的,取消奖励补助资金。

  二、“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基地)创建奖励

  1.实施目的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机械强农行动推进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1〕4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关于深化“机械强农”加快推进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1〕187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农〔2021〕305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农业“双强”行动部署要求,以科技创新、政策创新、机制创新为动力,以补短板、强弱项、促协调为发力点,深化“机械强农”,加快实施农业“机器换人”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快先进适用农机装备推广应用,促进农艺与农机、机械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使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适应、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并向数字化提升。

  2.奖励对象

  通过上级认定的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最终名称以上级文件下达为准);流转面积5000亩(含)以上经营主体,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应用示范基地的。

  3.奖励标准

  示范创建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宁波市级对于创建成功的对象给予每家10万元资金奖励(同时创建成功高标准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和高水平农艺农机融合示范基地的对象仅享受一次补助,具体标准如有调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区级资金按照上级补助额1: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应用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4.分配原则

  按照“先创后验、验后再奖”的原则拨付奖励资金,即只有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创建评审认定、公布名单后方可拨付奖励资金。示范创建的申报验收和监督管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三、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农机购置补助

  1.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高规模农业经营主体购置粮食生产机械配套补贴额度,引导规模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粮食生产中应用先进高效农机装备,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全程作业机械化,实现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

  2.补助对象

  土地流转面积1000亩(含)以上且土地流转期限20年(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对外实施“六统一”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3.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补助范围:被列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含中央新产品补贴)、宁波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的,用于粮食生产的耕作、育秧、栽植、植保、收获、烘干等农业机械、智能化农机装备和其他新型适用农机。

  补助标准:在上级补贴基础上,补贴额由区财政累加至购机价的80%,购机价高于购机补贴指导价的,以购机补贴指导价为准。单一经营主体达到要求的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000亩的,补贴限额为100万元,每增加1000亩补贴限额提高100万元,单一农业经营主体连续3年享受区级资金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单年度享受区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200万元;对外实施“六统一”服务的农业经营主体连续3年享受区级资金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150万元,单年度享受区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

  4.补助程序

  (1)对于已拥有一定农机基础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补助的对象需提供达到补助要求的土地流转合同和现存农机具清单等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和农机具清单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由镇(街道)核实,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根据农机具清单和承包土地面积按单位面积机械化作业农机配比量进行测算,对于确实需要新增的,经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审核确认后,按照购机当年度的农机购置补贴程序办理补助手续。

  (2)对于新建类农业经营主体。资金补助实施项目化管理。1、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镇(街道)提交项目建设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项目建设方案;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复审(同时报送电子文本);2、评审立项。复审同意的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并组织专家开展立项评审,形成的评审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立项;3、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附件3),并提供验收证书(附件4)、项目总结、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验收资料,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4、拨付资金。验收通过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拨付资金,未通过的,则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限时整改意见,在限时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目标的,将取消项目补助资金。

  (3)对外实施“六统一”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补助的,需达到对外“六统一”服务奖励标准考核达标以上,资金补助实施项目化管理,参照新建类农业经营主体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一)区农机畜牧中心要认真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充分发挥管理和技术优势,加强项目实施监管、跟踪督导,及时组织项目考核验收,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对项目实施主体的初审把关、督促指导,确保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建设内容。

  (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内容、规模、时间进度、经费使用等各项要求,将项目任务落实到位,并对所有提供的项目资料、发票凭证等真实性负责,确保不存在多头补助、重复补助现象,如有违规违纪情况,取消补贴资格并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三)项目考核验收由区农机畜牧发展中心组织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座谈交流等形式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四)项目奖补资金拨付前要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需在政府公开网站上对外公示7天。项目考核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金,对考核验收未能通过的,经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目标的,将取消项目补贴资金,并且取消“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农机化项目申报资格(对外“六统一”服务奖励未达标的除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奉化区粮食高质量发展农机项目申报书

     2.奉化区粮食高质量发展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3.奉化区粮食高质量发展农机项目验收申请表

     4.验收证书

     5.奉化区粮食高质量发展“六统一”项目验收表

     粮食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