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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政策解读: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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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工作任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工程)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单宗建设用地可以根据项目实施要求,经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1.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2.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3.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4.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5.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四)申请规划核实的条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2.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五)规划核实应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4.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规划核实程序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2.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4.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核实期限。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解读人:沈利波

联系方式:0574-88515167

政策原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