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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日期:2022-08-01 10:46:11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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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应立即解除合同并取消其租赁资格: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经营或改变使用功能的;

(三)损坏住房结构、设备而拒绝修复或赔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三个月拖欠租金或闲置住房的;

(五)利用承租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七)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由区住房管理和保障中心责令承租人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对其不良信用情况予以记录存档,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