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集中办理便民服务点,方便养犬人申请办理。居民可在动物诊疗机构(宠物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为犬只植入芯片,在芯片中记录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身份信息以及免疫情况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