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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数量是否有限制?犬只繁殖幼犬如何处置?

日期:2022-08-01 14:00:24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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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独户居住;(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四)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六)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