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携犬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一)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城市展览馆等;(三)除出租汽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