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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2]第2000129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2]第2000129号
当事人:宁波滕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淑君,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
经查实,2020年3、4月份起,当事人宁波滕水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滕头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奉化区岳林街道宝化路南侧美丽田园地块平整场地,建造停车场及绿化景观附属设施,至2021年6月完工。现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面积1014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9平方米,建筑面积29平方米。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核对,未经批准的所占土地规划为一般农田7328平方米及坑塘水面1635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用地117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2642平方米、果园2761平方米、其他林地638平方米、农村道路84平方米、坑塘水面153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248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711平方米及公路用地1517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淑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2、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永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永全接受本案调查及处理的事实;
3、代理人*永全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经过和基本情况;
4、现场勘查笔录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位置、建造情况等事实;
5、违法用地勘测图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6、违法案件现场照片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现场状况;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图)(2006年-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认定书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规划类别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
8、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认定书各一份,证明所占土地的土地类别及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9、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同意奉化区龙潭滞洪分洪区改造工程项目二期(奉化美丽田园示范区工程)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占用土地建造停车场系为实施奉化美丽田园示范区工程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造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因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果园、其他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及公路用地,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土地类序号3规定,占用水田属于违法情节较重,占用果园、其他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和设施农用地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占用城镇住宅用地及公路用地属于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140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328平方米一般农田、1635平方米坑塘水面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77平方米城镇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2642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79260元;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非法占用的2761平方米果园、638平方米其他林地、84平方米农村道路、1539平方米坑塘水面、248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0540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711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及1517平方米公路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22280元;共计2069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法规监察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奉化工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960101*******0086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7001,项目代码6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