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2]第2000143号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奉自然资规罚罚字[2022]第2000143号

当事人:*武波,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X,住所:奉化区裘村镇杨村。

经查实,当事人*武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22年3月中旬至4月底在奉化区裘村镇杨村村南坑水库开采塘渣资源,用于其本人承包实施的位于本村的宁波新益佳磁业公司厂区道路建设,数量为6方的运输车54车,计324立方米。经奉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塘渣资源每立方米价格为50元,非法采挖塘渣资源价值为16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开采塘渣资源的事实经过和具体情况;

3、*超身份证复印件、*超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雇人采挖塘渣的事实经过和具体情况;

4、*明君身份证复印件、*明君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雇人装运塘渣的事实经过和具体情况;

5、*永建身份证复印件、*永建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将采出的塘渣资源用于其承包实施的宁波新益佳磁业公司厂区道路建设的事实;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证开采的现场状况;

7、开采数量调查结果告知笔录、收款收据五十四份,证明当事人开采并外运塘渣资源的数量;

8、价格认证委托书、宁波市奉化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各一份,证明违法当时该地块塘渣资源每立方米价格为50元,当事人非法采挖塘渣资源价值为16200元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当事人上述未经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我局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矿产资源类序号19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16200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4860元;罚没款共计2106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