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2929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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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发〔2022〕13号 | 发文日期 | 2022-08-29 | 成文日期 | 2022-07-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资格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资格
确认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人口确认范围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浙政函〔2022〕42号)明确需要搬迁的人口。具体为:大堰镇张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被征地村民。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口,可以确认为移民:
(一)户籍在库区的在册人口。
(二)原户籍在库区的临时在外人口,包括:
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下士、中士(须提供士兵证、士官证);
2.在校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均须提供学生证或其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
3.监狱服刑人员(须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
(三)其他特殊情况应确认为移民的人口。
上述人口中,属于农业户口的,按农业移民确认;属于非农户口的,按非农移民确认。
第四条 户籍在库区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移民:
(一)户籍挂靠人口、户籍虚假登记的人口;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制职工或类似用工性质的非农业人口(包括离退休人员);
(三)死亡人口(签订安置协议前死亡);
第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搬迁村的移民人口,由所在村登记造册,并上墙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大堰镇审核、宁波市奉化区柏坑水库扩容工程移民安置办公室确认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