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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62380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8-04

关于征求《奉化区2022年度国内大型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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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降低我区大型海洋渔船安全生产风险,推动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浙政办发〔2022〕17号)、《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浙农渔发〔2022〕1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证业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试行)》(甬涉海涉渔专安委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拟定了《奉化区2022年度国内大型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 话:89294363; 联系人:朱围子

2、地 址:奉化区长汀路242号(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4日



草案全文:

奉化区2022年度国内大型海洋渔船

“减船转产”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渔业安全生产专项部署,消除“病老”、“证业不符”和涉氨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渔船,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渔船本质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增收。根据《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浙政办发〔2022〕17号)、《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浙农渔发〔2022〕1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证业不符”渔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试行)》(甬涉海涉渔专安委办〔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全区开展大型海洋渔船减船转产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船任务

对2021年5月1日前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登记在册的24米以上奉化籍船龄15年及以上的“病老”、“证业不符”、沉没(灭失)等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以及涉氨高危渔船开展减船转产,由政府给予减船转产补助方式,引导渔民转产转业,今年拟计划减船30艘以上,压减功率10000千瓦以上。

二、实施办法

(一)减船转产补助标准

1.海洋捕捞渔船:补助标准为每千瓦单价10000元,在2022年9月16日前上交渔船和证书的,给予提前拆解奖励(拆解单价每千瓦上浮1000元);沉没(灭失)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每千瓦单价9000元(自2022年9月16日后沉没、灭失渔船事故原因不明的不予回收)。

2.辅助渔船:补助标准为每千瓦单价2000元,在2022年9月16日前上交渔船和证书的,给予提前拆解奖励(拆解单价每千瓦上浮500元);沉没灭失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为每千瓦单价1500元(自2022年9月16日后沉没、灭失渔船事故原因不明的不予回收)。

3.涉氨冷藏渔船:补助标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市场评估价,以第三方机构估价为准,另一部分为功率指标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千瓦单价2000元,在2022年9月16日前上交渔船和证书的,给予提前拆解奖励(拆解单价每千瓦上浮500元)。

4.拆解渔船残值归渔民所有,船厂上排费等相关费用由政府补贴。

(二)实施程序

1.减船申报。渔船所有人于8月25日前向属地街道提出减船转产申请,经我局结合船龄船况确定减船转产名额后,签订减船转产协议,并上交渔业捕捞许可证(辅助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复印件,逾期不予受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渔船相关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列入减船转产名册。

2.公开公示。减船转产坚持“三公示”( 补助方案公示、补助对象公示、补助资金公示)和“两公开”(补助政策公开、补助程序公开)原则,其中减船转产的渔船名录和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需在渔船所在村、街道以及区三级同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渔船拆解流程。

3.拆解确认。减船转产的渔船拆解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文件要求进行,海损沉船须附报海损事故调查结案报告原始件,渔船拆解确认日期或海损沉船申报日期视作减船转产完成日期。

4.资金拨付。拟拆解渔船停放至指定地点核查后且上交“四证”原件(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辅助许可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按照“先减后补”方式先发放30%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待渔船上排经船检部门勘验通过且上交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后,发放60%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剩余10%减船转产补助资金待证书注销完成后一个月内拨付。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属地街道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切实加强对减船转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要注意在实施政策时可能会产生的社会矛盾,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渔区和渔民稳定。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属地街道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向渔村渔民开展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同时要结合“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伏季休渔期整治攻坚行动、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三年行动等专项行动要求,优选淘汰海上“病老”渔船、“证业不符”和安全隐患突出的涉氨冷藏船等高危渔船。

(三)严格程序,加强监督。要严格遵守减船转产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减船转产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区农业农村局、莼湖街道设立举报途径(区农业农村局:89294363,莼湖街道:88745706),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减船转产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调换渔船等骗取减船转产资金的人员,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海洋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2.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协议书

   3.海洋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4.报废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附件1

海洋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本人为浙奉渔               船舶所有人,自愿将我船提前进行报废,上缴马力指标及证书并申请注销,现向贵局申请予以批准,并要求申请大型海洋渔船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有关报废渔船资料如下:

船名


渔船所有人


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辅助许可证书)编号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渔船检验证书编号


渔船编码


船龄


船质


船长(米)


主机

功率

(千瓦)


住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渔船所有人):                             年   月   日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属地街道(镇)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海洋渔船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浙奉渔            船(以下简称甲方)

宁波市奉化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海洋捕捞业有序发展,减少海上渔船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降低海洋捕捞强度,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奉化区2022年度国内大型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精神,甲方自愿将其权属所有的浙奉渔            号船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报废并自愿退出捕捞业,上缴相关证件拆解渔船。乙方将按照规定给予减船转产补助。如甲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调换渔船等违法违规行为,乙方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海洋渔船报废拆解通知单

                 渔船所有人:

你向我局提出浙奉渔                船提前报废拆解的申请,现经我局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决定同意你船进行拆解,要求你船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送达选定拆解点,并及时通知受理渔船拆解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拆解点要严格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办渔﹝2021﹞13号)将该船拆解完毕。

特此通知。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年   月   日

附件4

报废渔船档案资料清单

①海洋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②海洋渔船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③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或辅助许可证原件;④渔业捕捞许可证或辅助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产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⑤渔船拆解照片(所摄照片要求能够反映拆解船总体面貌并在同一角度拍摄且三个阶段所拍摄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到场监督人员的正面影像);⑥渔船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⑦《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原件(在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上开具《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或《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时,淘汰渔船“是否减船转产”栏中应选“是”);⑧《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第一联;捕捞许可证遗失的,应按国家捕捞许可规定相关条款提供材料。



起草说明:

奉化区2022年度国内大型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docx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奉化区2022年度国内大型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8月4日--8月15日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收到渔民反映:1.江苏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补助标准为14000元/千瓦,希望我区也参照江苏标准补助。江苏减船渔船补助标准除指标回收价格外还包括船体价值,而我区拆解渔船残值归渔民所有,并且我区减船渔船补助标准根据全省渔船功率指标平均价值测算,故该意见不予采纳。2.希望自备船舶纳入减船转产范围。根据《浙江省海洋渔船减船转产实施方案》(浙农渔发〔2022〕13号),减船范围为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自备船舶不在减船范围内,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