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溪口镇人民政府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2604 | 组配分类 | 决策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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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溪口镇 | 发文日期 | 2022-08-08 |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文件精神,由溪口镇人民政府起草的《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溪口镇人民政府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奉化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30个自然日。(自2022年8月8日起)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财神殿南路166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溪口镇人民政府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4-88876680。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8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溪口镇人民政府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 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现就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9月26日起,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新增以自身名义行使公安、自然资源、建设等546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详见附件)。涉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2022年9月26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区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公地址: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财神殿南路166号,联系电话:0574-88876680,投诉监督电话:12345。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溪口镇人民政府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8月8日至9月7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