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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3644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文广旅体局 发文日期 2022-09-16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助力乡村振兴,积极打造非物质文化传承传播场所,进一步规范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人:毛迪凯,联系电话:88523212

    地址:奉化区大成路2号城市文化中心1号楼(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9月16日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授徒的机构和平台。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教、帮、带、传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播、传承和弘扬。

    第三条  认定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命名等程序。

    第四条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传承项目必须是奉化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二)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四)传习授徒活动正常开展,确实起到培养新人的作用,传承工作在本地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

    (五)传承基地的学员人数须在5人以上。

    (六)有相对固定的排练、教学或制作(陈列)的场所;

    (七)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八)有必需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承基地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后,向区文广旅体局申报。

    第六条  申报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申报表;

    (二)开展传承工作的总结;

    (三)传承计划;

    (四)活动照片;

    (五)传承场地(教室、演练室或陈列室)照片;

    (六)传授人和基地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七)学员名单;

    (八)保护制度;

    (九)其他有助于说明基地创建的材料。

    第七条  成立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建立,承担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第八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推荐名单,提交区文广新闻出版局。

    第十条   区文广旅体局通过http://www.fh.gov.cn政府网站的区直部门信息公开栏对评定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一条  区文广旅体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入选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名单,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两年命名一次。

    第十三条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常性举办传承项目的展示、演出、作品加工和学术研讨等活动;

    (二)积极参加奉化区举办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

    (三)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等;

    (四)培养新传承人;

    (五)每年制作(排练)新作品;

    (六)每年提交年度传承工作总结和下年度传承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对获得命名的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主要方式有:

    (一)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三)开展相应的宣传。

    第十五条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区文广旅体局核实后,报区政府批准,取消其传承基地资格。

    第十六条  区文广旅体局对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定期复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奉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9月16日至9月27日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2条群众反馈意见。

    1.无证手工作坊是否可以申报为传承基地?

    回复:不可以。必须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每年都能认定吗?

    回复:不可以。按规定2年申报一次。

    宁波市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