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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8393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2〕54号 发文日期 2023-01-05 成文日期 2022-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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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8日

宁波市奉化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级指挥机构

2.2  镇级指挥机构

2.3  镇级应急组织

3  事件分级

3.1  一般(Ⅳ级)事件

3.2  较大(Ⅲ级)事件

3.3  重大(Ⅱ级)事件

3.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4  应急响应行动

4.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5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1  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2  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4  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和灾后处置

6.1  应急保障

6.2  灾后处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有关说明

7.4  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高效有序开展海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宁波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和《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内发生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台风引起的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处置,按《宁波市奉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要求实施)。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沿海镇(街道)是落实本行政区域及所辖海域内海洋灾害属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区级各有关部门支持、指导和督促沿海各地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果断决策。发生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等海洋灾害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降低危害和影响。

(3)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互联、科学有效的海洋灾害防范体系,确保海洋灾害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4)依靠科学,专群结合。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应对海洋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充分利用现有海洋环境观测、监测和灾害预警专业力量,加强海洋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自我防范和自救互救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海洋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区级指挥机构、镇级指挥机构和应急组织组成。

2.1区级指挥机构

成立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海指)负责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全区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区海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灾害的防御和应对工作。

2.1.1区海指组成

区海指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担任。区海指成员由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区融媒体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奉化海巡大队、国网奉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奉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奉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奉化分公司、莼湖街道办事处、裘村镇政府、松岙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区海指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区海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海指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1.3区海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组织所属民兵并协调驻奉部队参与海洋灾害来临时的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群众。

(2)区发改局:监督、指导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海洋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灾后重建。指导粮食物资系统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成品粮油和救灾物资储备,保障市场粮油供应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区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指导船舶修造企业做好无动力船只防潮避浪工作;配合做好工业企业灾情调查核实,指导协调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4)区教育局:监督指导沿海学校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组织学校开展海洋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5)区公安分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灾减灾救灾物资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处置因防御海洋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组织职能部门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协调、保障抢险救灾行动道路畅通,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

(6)区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鼓励相关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活动;指导灾区政府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区住建局: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沿海避灾场所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开展沿海镇村危房鉴定,指导沿海镇村加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8)区交通局:组织协调交通抢险救助;监督、指导损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负责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交警大队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高速公路关闭等措施;协助做好海洋灾害影响期间的海运管理工作;提供交通运输系统海洋灾害损失情况。

(9)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海洋灾害期间及时提供水情、工程灾损情况和水文预报,组织指导海塘等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提标和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

(10)区农业农村局:监督、指导海上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指导沿海渔业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初级水产品养殖和捕捞过程中赤潮毒素污染检测,监督查处违法采捕受赤潮毒素污染水产品行为;指导渔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及灾情调查工作。

(11)区文广旅体局:监督指导涉海旅游景区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关闭等应急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赤潮引起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救治工作;负责指导灾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及时向区海指提供受灾区域疫情与防治意见。

(13)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海指办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工作;统计全区海洋灾害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海洋灾害防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

(14)区市场监管局:海洋灾害期间,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管理,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海产品加工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依法打击海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受赤潮毒素污染的产品为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的行为。

(15)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协调市政公用行业海洋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沿海城镇排水设施的运维工作。

(16)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指导保险公司做好防灾减损以及灾害理赔工作。

(17)区融媒体中心: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海洋灾害信息;做好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1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沿海风暴潮、海浪、海啸及其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视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及时向区海指提供相关预警报信息;组织开展全区海洋灾害风险调查及海洋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牵头做好海洋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赤潮灾情调查和评估。

(19)区生态环境分局:参与海洋灾害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沿海受灾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向区海指及时提供环境信息。

(20)区气象局:及时提供海洋灾害期间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提供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气象资料,参与海洋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会商。

(21)奉化海巡大队:监督管理海上交通运输船舶海洋灾害防御工作,在宁波海事局指挥中心和区海指统一指挥下,组织海上搜救。

(22)国网奉化供电公司:负责海洋灾害减灾救灾用电供应;及时抢修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23)中国电信奉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奉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奉化分公司、奉化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做好海洋灾害防御通信保障;及时调配、优化各自运营企业通信资源,保障应急指挥和重点用户通信畅通。

(24)开发区管委会、莼湖街道办事处、裘村镇政府、松岙镇政府:在区政府和区海指领导下,做好本辖区海洋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

2.2镇级指挥机构

沿海各地根据需要,设立镇(街道)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区海指和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和减灾救灾工作。镇(街道)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原则上设在镇(街道)农业农村办。

2.3镇级应急组织

沿海镇的海洋灾害基层应急组织原则上依托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沿海大型企业依托本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事件分级

海洋灾害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一般事件(Ⅳ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黄色预警级别;

(2)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海域海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区沿岸海域海啸达到信息发布级别;

(4)在我区及临近海域内发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2较大事件(Ⅲ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橙色预警级别;

(2)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海域海浪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区沿岸海域海啸达到黄色预警级别;

(4)在我区及临近海域内发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5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3重大事件(Ⅱ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受影响岸段达到风暴潮红色预警级别;

(2)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海域海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区沿岸海域海啸达到橙色预警级别;

(4)在我区及临近海域内发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1000平方公里以下的有毒赤潮。

3.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受影响岸段和海域同时达到风暴潮和海浪红色预警级别;

(2)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我区沿岸海域海啸达到红色预警级别;

(3)在我区及临近海域内发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有毒赤潮。

4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海洋灾害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和范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对于风暴潮、海浪、海啸和赤潮灾害,当同时发生2种以上海洋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事件(Ⅳ级)时,由区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海指办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区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等单位根据区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事件(Ⅲ级)时,由区海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海指办公室主任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区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区海指办安排人员值班。

(4)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根据区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事件(Ⅱ级)时,由区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海指副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区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区海指副指挥长值班。

(4)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根据区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4.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时,由区海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海指指挥长组织有关部门会商。

(2)区海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3)区海指指挥长值班。

(4)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5)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对工作。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根据区海指的要求,及时报送信息。

5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5.1风暴潮、海浪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各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值班,严密监视风暴潮、海浪灾害发展动向。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及时发布预警报,及时向区海指报送消息。

(2)可能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地区的镇(街道)或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特别是组织危险地区群众提前安全转移。受风暴潮、海浪严重影响地区的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3)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区公安分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准备。

(4)区水利局督促各地加强沿海水利工程特别是重要海堤海塘的巡查与监测,落实危险岸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防灾措施,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5)区农业农村局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海上作业渔船安全管理及渔港、养殖渔排等渔业设施监管,必要时组织渔船到安全水域避风,同时监督指导各地落实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相关媒体,滚动播发风暴潮和海浪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7)国网奉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奉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奉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奉化分公司组织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

(8)海上人员或船只遇险时,奉化海巡大队组织、指挥和协调力量参与海上搜救。

(9)区海指视情协调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0)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赤潮高发期应加强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将赤潮灾害消息报送区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

(2)应急响应期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及时将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报送区海指,并通报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广旅体等部门。Ⅰ级响应期间,每日报送1次赤潮监视监测预测信息;Ⅱ级响应期间,每2日报送1次;Ⅲ级响应期间,每3日报送1次;Ⅳ级响应期间,每4日报送1次。

(3)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地开展渔业生产自救,指导、督促当地渔业执法部门强制关闭相应的采捕区域或限制采捕品种,并加强巡航监督。

(4)区文广旅体局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关闭受赤潮影响的滨海旅游区、海水浴场等,并要求其在适当位置公告有毒赤潮情况、及时劝阻相关旅游活动。

(5)区卫生健康局接到人员因赤潮毒素中毒或死亡情况报告后,立即汇总相关监测结果并报告区海指,协调、指导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开通绿色救援通道,尽快救治灾害受伤人员;必要时组织医务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救治。

(6)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各地加强对赤潮发生地(包括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加工、流通、消费领域海产品的质量检测,开展赤潮毒素专项检查,发现赤潮毒素超标食品,依法封存并作相应处理。

(7)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相关媒体,适时播发赤潮防灾措施及防治知识。

5.3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根据海啸警报,结合我区沿岸实时水文气象、沿海山体滑坡和崩塌、海洋地震等监测信息,分析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及时将最新消息报送区海指及有关成员单位。

(2)可能受海啸严重影响地区的镇(街道)或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措施,迅速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

(3)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海啸发展趋势作出相应应急部署:安全转移沿海养殖人员和渔船;关闭沿海相关地区风景名胜区、滨海旅游景点,做好人员撤离;沿海相关地区所有学校停课,人员撤离;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督促沿海电厂、石油石化企业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相关媒体,滚动播发海啸灾害预警信息、防灾措施及防灾知识。

(5)区人武部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根据指令赶赴现场。区公安分局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

(6)区海指视情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灾情信息报送与处理

(1)海洋灾害信息报送与处理应当快速、准确,重要信息1小时内上报。区海指办接到重大海洋灾害信息后立即报告市海指和区委、区政府,并及时续报。

(2)各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逐级做好海洋灾害损失数据的统计与报送工作。灾害发生后,区海指及时协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体、海事等部门统计海洋灾害损失数据,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后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于48小时内报市海指。

5.5信息发布

(1)海洋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依法。

(2)海洋灾害应急响应期间,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灾害等预警信息,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核和发布;涉及海洋灾情的,由区海指办审核和发布。

5.6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6.1应急响应变更

区海指根据海洋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5.6.2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结束应急响应行动:

(1)海洋灾害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发生灾害的条件已经消除;

(2)海洋灾害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能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应急保障和灾后处置

6.1应急保障

6.1.1组织保障

区政府和沿海镇(街道)要加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加强应急值守、信息收集和报送,确保应急指挥机构的正常运转。

6.1.2物资和避灾场所保障

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和沿海镇(街道)应按照海洋防灾救灾需要储备海洋防灾救灾物资,建设规范化避灾安置场所。

6.1.3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适当经费,用于海洋灾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和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海洋灾害应对主管部门提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2灾后处置

6.2.1减灾救灾

灾害发生地镇(街道)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社会治安、恢复生产和重建等善后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2.2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中毒和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3调查评估

区海指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综合评估海洋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1)海洋灾害:因海洋自然环境发生异常或激烈变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引发海洋灾害主要有风暴潮、海啸、海浪、赤潮等。

(2)风暴潮灾害: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冷锋的强风作用和气压骤变等强烈的天气系统引起的海面异常升降造成沿岸涨水的灾害。

(3)海啸灾害:海啸是发生并移动于海洋中的一系列具有超长波长的巨波,大多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引发。海啸灾害是指海啸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区所造成的灾害。

(4)海浪灾害:因海浪作用造成的灾害。灾害性海浪通常指波高达到6米以上的海浪。

(5)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生物或细菌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

(6)有毒赤潮:由含有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赤潮毒素的赤潮生物引发的赤潮。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7.3有关说明

(1)本预案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仅限于对渔业生产产生影响的赤潮的应急处置,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部门应急预案。

7.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附件

海洋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风暴潮灾害红色警报。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受影响岸段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二)风暴潮灾害橙色警报。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受影响岸段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三)风暴潮灾害黄色警报。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受影响岸段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四)风暴潮灾害蓝色警报。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我区受影响岸段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或验潮站未达到蓝色警戒潮位,热带气旋可能对我区沿海地区造成影响。

表1  奉化区沿海警戒潮位表(单位:厘米)

行政区

预警岸段

警戒潮位值

县(区)

编号

名称

奉化区

20

奉化区岸段

325

350

380

405

备注:基面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二、海浪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浪灾害红色警报。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6米以上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14米以上有效波高。

(二)海浪灾害橙色警报。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4.5米以上、6米以下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9米以上、14米以下有效波高。

(三)海浪灾害黄色警报。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3.5米以上、4.5米以下有效波高,或者近海海域出现6米以上、9米以下有效波高。

(四)海浪灾害蓝色警报。受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24小时我区受影响近岸海域出现2.5米以上、3.5米以下有效波高。

三、海啸灾害警报发布标准

(一)海啸灾害红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区沿岸产生3米以上海啸波幅。

(二)海啸灾害橙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区沿岸产生1米以上、3米以下海啸波幅。

(三)海啸灾害黄色警报。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区沿岸产生0.3米以上、1米以下海啸波幅。

(四)海啸灾害信息。受地震或其他因素影响,预计海啸波将在我区沿岸产生0.3米以下海啸波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