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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2-138394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2〕55号 发文日期 2023-01-05 成文日期 2022-1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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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8日

宁波市奉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4  镇(街道)的应急责任

3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  预防与监测

3.2  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3.4  风险识别管控

4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4.2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4.3  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4.4  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现场处置

5.5  响应变更和结束

5.6  应急信息发布

6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大数据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奉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奉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奉化分公司等相关负责人组成。可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增加其他区级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本预案和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督促、指导镇(街道)及区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1.2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组成。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和按程序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报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市、区应急指挥部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地方、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协调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业务工作。

2.1.3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中的舆论引导、管控、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2)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并协调驻奉部队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区教育局:组织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师生;指导恢复教育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调配教学资源,协助解决灾区学生就学等灾后恢复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

(4)区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5)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灾后生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6)区财政局:负责区级专项防治、应急与救灾工作经费保障和监督;协同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接收分配外省、市支援资金。

(7)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评估,指导灾后建设项目和设施建设及灾后恢复。

(8)区交通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设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车辆;配合区公安分局实施公路交通管制。

(9)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工作;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协助处理堰塞湖险情;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小区项目工作。

(11)区文广旅体局:监督旅行社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对团队游客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指导旅行社配合灾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做好团队游客疏散撤离;协助处理涉外、涉台旅游团队应急救灾工作。

(12)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1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进行趋势预测;承担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城镇道路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组织、协调城镇道路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受损毁的供气等设备设施抢险恢复指导协调工作。

(15)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行动,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16)市交警奉化大队: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

(17)区大数据中心:协调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及时发布地质灾害信息。

(1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派遣专业技术队伍参与现场救援;提供受灾区域测绘成果资料和地理信息服务;开展卫星导航定位、遥感信息获取和灾区地图制作;参与灾情评估分析和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开展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19)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气象资料信息,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20)国网奉化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21)中国电信奉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奉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奉化分公司:负责开展现场通信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

2.2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1)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民政局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奉化分公司、中国移动奉化分公司、中国联通奉化分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2.3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2.4镇(街道)的应急责任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协调村、社区等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

3预防预警与风险防控

3.1预防与监测

3.1.1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镇(街道)针对当地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3.1.2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研发和推广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队伍建设,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

3.1.3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定期专业调查与日常排查、巡查工作,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等级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2.1信息收集与分析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3.2.2预报预警分级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

3.2.3信息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向公众、相关地区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3.3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响应措施(蓝色预警等级不发布信息,各地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镇(街道)、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当地政府、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3.3.1黄色预警响应

区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密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开展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3.2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加强短时预警;必要时,当地政府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地质灾害专家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3.3红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当地政府要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等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遣区地质灾害专家组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3.4风险识别管控

3.4.1风险识别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研判结果,提出响应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3.4.2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分析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划定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风险区域,形成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印发各地。

3.4.3风险管控

各镇(街道)根据风险提示单和地质灾害“风险码”,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负责提供交通管控信息,有关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

4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突发地质灾害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4.2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3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4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因灾造成死亡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镇(街道)镇(街道),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区政府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基本情况,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当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时,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委、区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5.1.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2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转移。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镇(街道)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达到区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经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5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可视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若灾(险)情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经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市级预案,进入市级应急响应。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指挥部视情召开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参加的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

5.4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现场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灾害现场的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救援方案,视情建立若干应急行动组,必须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5.4.1警戒保卫

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影响范围及程度,划定警戒区,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秩序维护,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5.4.2人员疏散

驻奉部队、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协助灾区政府组织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疏散;有关镇(街道)负责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

5.4.3人员搜救

驻奉部队、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负责调派救援专业力量和专业装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搜救被埋压人员,控制和消除危险因素,防止灾情扩大。

5.4.4设施抢修

区综合执法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奉化分公司等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恢复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水利等设备设施,同时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毁工程建设支撑,保障正常运行。

5.4.5医疗救护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发地设置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4.6现场监测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水工程调度和水工程抢险技术支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及灾情发展趋势研判,提出救灾与防灾措施建议。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减缓或排除灾情险情发展。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区气象局加强灾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变化。

5.4.7扩大应急

当地质灾害已经或可能造成次生、衍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和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由总指挥长视情请示区长,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已经或可能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视情报告国务院、省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5.5响应变更和结束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6应急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应在区委宣传部指导下,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由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的同级政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

6.2恢复重建

灾区所在地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灾区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区级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于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要会同灾区所在地镇(街道)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应急保障

7.1队伍与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驻奉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区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借助“安全码”,实现精准管控和救援。

7.2资金保障

各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将年度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3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监管和紧急配送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化应急物资保障体系,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建设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4技术保障

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加强人员赋码转移、抢险救援等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自然灾害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地质灾害风险管控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全面推广突发地质灾害风险等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重点镇(街道)要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浙政钉群等实现信息共享。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制定配套操作手册,开展预案电子化、智能化工作。

8.2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