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671U/2023-135476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信息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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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05 |
奉化区查处首起“超声刀”非法医疗美容案件
近日,奉化区卫生健康局在我区溪口镇查处一起利用“超声刀”进行非法医疗美容活动的案件,对美容店业主周某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此案是我区卫生健康部门首次查处“超声刀”非法医疗美容案件。
2021年11月上旬,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某女子美容会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二楼美容室内放置“ULTRAFORMER Ⅲ”仪器1台,该仪器铭牌显示:“ULTRAFORMER Ⅲ悬吊立塑抗衰系统,一名男子正手持该仪器探头在一名脸部涂满凝胶的女子脸上反复接触,执法人员还现场发现美容仪器专用冷凝胶1瓶,上述操作的男子郜某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该美容店业主周某也未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日,奉化区卫生健康局对该美容店业主周某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对郜某涉嫌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也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8日,该美容店业主周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ULTRAFORMER Ⅲ悬吊立塑抗衰系统”为顾客开展高能聚焦超声波医疗美容服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物品在郜某涉嫌非医师行医案中进一步处理。
“超声刀”不是真正的手术刀,但“超声刀”是利用高能聚焦超声波产生热能作用于人体组织进行治疗,具有创伤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超声刀”美容属于医疗美容行为的批复(国卫医函[2016]354号)》,属于医疗美容,应该在具有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合法医疗机构内进行,并且需要具有资质的医疗美容专业执业医师操作。“超声美容”已列入《医疗美容分级管理目录》“美容皮肤科”。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