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政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标准 | 补贴发放情况 |
1 | 规模种粮大户种植补贴 | 1、关于《促进粮油生产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保供能力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21]4号)2、关于《切实抓好2020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奉农[2020]142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早稻200元/亩、连作晚稻170元/亩、其他稻麦120元/亩;油茶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20元/亩补贴,油茶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的示范基地给予2000元/亩的一次性补贴。大户收购环节补贴早稻、小麦、晚稻按每50kg 8元、7元、5元 发放。 | 截至12月,发放粮食规模种植补贴和收购环节补贴1498.74525万元。 |
2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2021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奉农[2021]61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以宁波市下达我区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全区耕作一季以上作物的耕地种植面积统计数宜居,测算并确定发放标准。 | 截至12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148.019912万元。 |
3 | 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实施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奉农〔2022〕165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详见文件 | 截至12月,发放低收入农户精准扶持增收资金840万元。 |
4 | 农机购置补贴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奉农[2021]209号 ) | 区农业农村局 | 详见文件 | 截至12月,发放农机购置补贴557.291万元。 |
5 | 拖拉机报废补偿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变型拖拉机提前报废淘汰和限行禁入实施方案》的通知(奉农[2020]257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详见文件 | 截至12月,发放拖拉机报废补偿0元。 |
6 | 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奉农办[2021]13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详见文件 | 截至12月,发放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补贴5160万元。 |
7 | 美丽乡村示范创建 | 1、关于印发《奉化区2021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农[2021]131号)2、关于印发《奉化区美丽乡村示范创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农办[2018]98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详见文件 | 截至12月,发放美丽乡村示范创建资金3645.25万元。 |
8 | 农村住房改造 | 关于印发《奉化区农村旧村改造农民建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奉农[2021]181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详见文件 | 截至12月,发放农村旧村改造农民建房补助资金3819.29元。 |
9 | 粮食复种补贴 | 《关于开展“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21]58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麦-稻、早稻-连作晚稻复种,按复种地块的土地面积,补助50元/亩,需要区级资金350万元。 | 截至12月,发放粮食复种补贴258.4842万元。 |
10 | 来料加工助农增收补助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来料加工助农增收阳光行动资金管理办法及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奉农办[2021]95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个人年来料加工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给予800元/户补助;低收入农户参与来料加工业务,年加工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给予1600元/户补助。 | 截至12月,发放来料加工助农增收补助563.12318万元。 |
11 | 土地流转补助经费 | 《关于开展“科技强农、机械强农”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奉政办发[2021]58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1.对用于粮食生产、集中连片流转期限20年且委托流转面积占村总承包面积80%以上或平原地区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山区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对土地流出农民给予500元/亩一次性奖励;2.对组织土地流转的村集体每年给予100元/亩的经济补助;3.对土地流入面积1000亩以上且土地流转期限20年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每年给予100元/亩补助。 | 截至12月,下拨土地流转补助经费999.2305万元。 |
12 | 旱粮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21]58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按100亩以上旱粮种植基地,实际规模种植面积200元/亩 | 截至12月,下拨旱粮产业发展补助资金54.721元。 |
13 | 经营主体贴息 | 1.《关于做好2022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2〕37号)2.关于印发《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甬农发〔2020〕77号) | 区农业农村局 | 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按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3%进行贴息。单家经营主体市级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年度需贴息的资金总量超过年初预算,则贴息率和贴息最高限额按比例下浮。 | 截至12月,下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691.3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