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3-146789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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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农〔2023〕219号 | 发文日期 | 2023-10-16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水平推进种业强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22〕6号)、《宁波市种业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种办〔2022〕1号)文件精神,加快种业强市建设,规范现代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宁波市奉化区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高水平推进种业强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水平推进种业强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号)和《宁波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种业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科技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产业体系,高质量推进我区种业发展水平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暂定实施期限为3年,届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宁波市奉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种业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企业除外)、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或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区域内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种业科研院所(高校)、农业技术推广等单位。
第五条 种业资金根据职责划分为市级管理权限。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种业资金预算的分解下达、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种业办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提出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方案、绩效目标设定等,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组织项目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协助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具体项目遴选和初审等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重点和标准
第七条 种业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种质资源保护
种质资源保护名录由市种业办一年一定,对列入市级种质资源保护名录的单位,实行运维经费分类补助。农作物和林特类每年每家20万元,家禽类(包括特种经济动物)每年每家40万元、家畜类每年每家60万元(其中牛类100万元),水产类每年每家50万元。被命名为省级(含)以上保护单位的,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支持方式:按照目标管理(保种协议)、年度考核(保种绩效评估)滚动支持。由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初审后,以文件形式报市种业办核定。
二、种业新品种培育
对通过国家、省级审定的新品种(品系),突出农、畜、渔保供重点,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主要农作物类每个品种分别给予8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畜禽类、水产类每个品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省级非主要农作物登记(认定)与良种审(认)定(含林木类和食用菌类)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并取得证书的单位,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支持方式:由第一育种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文件形式报市种业办核定。
三、种业人才引进
鼓励与支持种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从事育种研发或种质资源保护工作,从2022年起,对引进年龄在35周岁以下从事育种研发或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的种业企业,按每人每年给予8万元、4万元和3万元补助,每家种业企业名额不超过3人,最多不超过三年。支持方式:由引进人才的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初审后,以文件形式报市种业办核定。
四、种业企业扶优扶强
对在全国种业细分领域排名进前3名或经中国种业领域协会信用评价达到3A级及以上,具有育种原创性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的种业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和新认定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种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做强做大,从2022年起,对种业企业首次种子种苗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10000万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或质量创新奖的种业企业,另行一次性给予50万元或25万元奖励。支持方式:由种业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初审后,以文件形式报市种业办核定。
五、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建设补助
(一)对宁波市区域范围内承担具有公益性质的种业保种基本库(场、圃)、应急储备任务的种子种苗仓库(加工中心)以及其它类型的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按照种子种苗生产、加工、流通等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设施设备实际投入(不包含易耗品、生产原材料、软件、办公设备、办公电脑、乘用车等投入),分别给予50%、45%、40%比例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补助参照2022年宁波市乡村产业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文件有关要求执行。
(二)项目申报要提供建设方案,重点项目需经区级审批立项文件,项目完成后提供竣工资料和审计等相关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初审后,以文件形式报市种业办核定;市种业办每年组织统一评审,按类别给予立项。市种业办批复立项且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农业农村局下拨补助资金的30%到主体,项目完工后拨付50%,竣工验收后拨付20%。(所有申报项目与其他农业产业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八条 种业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区级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