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甬政发〔2019〕23号)

发布时间:2023-10-23 16:1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9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9年5月16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为主题,全力推进“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为民勤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事求是、务实高效、廉洁廉政。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要同相关副市长商量决定。副市长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能,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政府效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做强做大实体经济、数字经济、创新经济,统筹推进大湾区大花园大通道大都市区建设,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坚持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亩均论英雄”“标准地”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加快信用宁波建设,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三条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宁波。

第十四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公共服务体系,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牢固树立和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统筹推进治水治气治土治废,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宁波。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弘扬宪法精神,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市政府及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八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二十条  实行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智库、专业机构的作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治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和决定。

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市委或上级机关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报告制度,依法应当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应提请审议或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区县(市)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企业的,应当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涉及重大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深入调研并充分论证、未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者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市政府。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载体,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条  市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制定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确保实现政府年度和届内的工作目标。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深化电子政务建设,推动政府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切实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绩效观念,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行政绩效考评机制及相关的工作责任制。发挥绩效审计作用,扩大绩效审计范围,推动绩效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督查工作机制,加强计划管理、改进方式方法,完善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年度工作安排和各阶段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全面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积极支持市政协履行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市政府各部门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依法及时认真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深入基层下访约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等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政府阶段性工作和相关重要举措;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市政府报请市委决定、上级机关批准或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三)研究处理重要工作、重大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提出,报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做到逻辑严密完整、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审核把关。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主持召开的其他各类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不能参加或列席市长主持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秘书长书面请假并报告市长;不能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召开的各类会议,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报告市政府相关领导。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到会,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会。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有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或委托召集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由副市长召集或委托召集的,会议纪要由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强统筹,减少数量,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严控规模和时间。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精简会议议程,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重在解决问题,提高会议实效。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防止多头报送和越级报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以及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或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市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市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内容涉及其他地区、部门的,应当事先与相关地区、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各地、各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征求文件意见要控制范围,不向无直接关系的单位征求意见。

第五十一条  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市长签发;内容涉及多个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相关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于市政府事务的,文内须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等重要事项的,由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事务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或者由其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第五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当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执行“一个部门只保留一种简报”的规定。加强发文统筹,弘扬“短实新”文风,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一章  学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成为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的表率。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广泛学习市场经济、现代管理、科技、金融及资本运营等方面的新知识,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综合素质。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七条  完善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坚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结合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论学习。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集中学习研讨。

第五十八条  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每年至少组织6期学法课堂,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各级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进行授课。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分管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每年牵头完成1篇以上重点调研课题,指导推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二条  严格市政府领导文稿发表。市政府其他领导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报市长批准。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按规定报告,并由市政府秘书长通报其他领导;副市长、秘书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甬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超出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努力营造政府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马上办、积极办、负责任地办,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执行出访规定,严格规范公务接待,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问题。要统筹调研活动,注重调研实效,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倡导以“地点随机、人员随机”的“双随机”和“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调研和工作指导。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2日发布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甬政发〔2017〕33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