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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政策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一、政策依据
《宁波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8号)
二、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上级科技部门有关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特制定《宁波市奉化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奉科〔2023〕34号)。
三、主要重点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由名称规范、申报条件、备案程序、监督管理等部分组成,涉及政策共15条,主要重点内容:
(一)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名称应规范命名,采用“奉化区+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发方向+技术研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二)申请备案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区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或大农业产业等领域的企业;
2.企业具有较高的研发投入,申报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万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农业企业不低于2%);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上年度财务报表、研发加计扣除明细表、科技统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中之一为依据。
3.具有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且占比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总人数的10%,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不低于专职研发人员的30%;
4.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研发场地不小于50平方米,单价5千元以上研发设备原值总额不小于30万元;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 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5.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3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成果转化;
6.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具备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究开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制度等。
(三)备案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区科技局申报通知要求通过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各镇(街道)、开发区对所属区域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推荐到区科技局;
3.区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受理审核汇总后,对符合条件的中心予以备案。
(四)监督管理
1.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依托单位发生更名、并购 重组等相关情况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区科技局备案。
2.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运行期间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 应予以撤销或者终止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1)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2)依托企业已不具备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基本条件的;
(3)托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3. 对取消资格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依托企业的备案申请。
4.对申报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除取消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资格外,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刘杨
联系号码:0574-8928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