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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1月22日,区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年来,奉化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水平,推动构建“行政-司法”双轨制协同保护机制,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刑事等手段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体案例如下:

一、孙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21年4月,孙某某在其自营公众号“某微英文奉化校区”上发布了“《The Way Back Home》回家的路——患难中的同心协力”“《Boo Boo》布布”等电子绘本,并附有音频链接。经查证,上述绘本均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孙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奉化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二、奉化某数码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奉化某数码商行先后购入带有“苹果”商标的电源适配器、手机壳、纸质手提袋若干用于销售。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方鉴定,上述商品均为假冒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又查明,该商行未经授权在其店招和店内正面墙壁上设置了明显的“苹果”商标图形。另查明,该商行于2018年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以过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15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无锡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杭州第19届亚运会特殊标志专用权

2023年8月,无锡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含有亚运会名称、会徽“潮涌”、吉祥物“宸宸”“琮琮”“莲莲”等特殊标志的商业推文,用于对外宣传其在奉化举办的夜市活动。经查证,上述行为并未获得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授权。杭州亚运会及组委会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二级标志等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特殊标志。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行为,侵犯了特殊标志所有权人的专用权。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奉化某建材商行擅自使用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021年6月,奉化某建材商行在原生产企业被法院判定商标侵权,原生产企业名称已作变更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印有原生产企业名称、商标的地板,侵害了真正权利所有人的权益。且该地板真正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和知晓度,上述销售行为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购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的地板。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慈溪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奉化某箱包厂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2年2月,慈溪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发现奉化某箱包厂在抖音上发布的某款汽车坐垫宣传视频,其外观设计与自己已获授权的“多功能可折叠的座垫”的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于是向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要求该箱包厂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展开调查,组建合议庭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被请求人生产并销售多功能可折叠的座垫的行为,不侵犯请求人名称为“多功能可折叠的座垫”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政裁决。

六、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3月,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某承包项目负责人蒋某通过淘宝网采购大量标注有“HEGII”注册商标的儿童洗脸盆、水龙头、蹲便器、小便斗用于某幼儿园装修工程项目的安装。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涉案商品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销售安装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且销售金额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相关移送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七、詹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詹某为获取高额利益,未经奉化某知名服饰品牌有限公司授权同意,通过网络下单方式指使浙江省温州市缪某、谭某、周某等人非法制造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并直接发货给安徽省合肥市管某,供其在网络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涉案标识共21万套63万件,销售金额2.1万元。詹某伙同他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3月,奉化区公安分局成功将其破获,捣毁整条非法产业链,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制假窝点1处,查扣尚未销售的标识20余万件。

八、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陈某某未经宁波某自动化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通过其在淘宝网及阿里巴巴网上经营的网店销售假冒该公司“AirTAC”注册商标的电磁阀、压力表等产品,销售金额140万余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后侦查机关从陈某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共计1372个,货值金额2.3万余元。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奉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九、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宁海某电子商务商行侵犯著作权案

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现在阿里巴巴某电子商务商行店铺销售的美术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其产品,于是于2023年7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奉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美术作品的卡通角色形象神态各异、性格鲜明,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艺术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宁海某电子商务商行作为案涉店铺的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售卖带有与案涉美术作品形象近似图案的卡通手表,侵犯了案涉美术作品的发行权,遂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十、武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奉化某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武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现位于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的一家理发店的店面招牌、玻璃门、价目表上均有其享有的商标注册权的知名商标字样,于是于2022年6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奉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理发店从事理发,与案涉商标核定的使用类别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其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对武汉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后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 袁冰露 校对 葛佳宁 终审 陈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