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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生态环境分局公布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11月27日,区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通气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媒体通报两起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加强警示宣传作用,具体案例如下:

一、了解环境污染犯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改情况,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自2023年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起施行。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四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两高”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立场。

典型案例

2023年5月29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执法人员接到莼湖街道吴家埠黄泥山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信访投诉后,立即利用无人机对黄泥山周边区域进行巡查,发现一猪粪塘内有大量灰色粉状倾倒物。执法人员随即对猪粪塘周边开展深入排查,发现场地内有一个非法废铝熔炼加工点,现场生产设备有地埋式熔化炉1个、炒灰炉1台、铝锭模具若干,检查时生产设备还有余温。

该加工点现场生产加工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废铝渣。其中,地埋式熔化炉、炒灰炉均未配套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排外环境;在该车间东边的猪粪塘内有猪粪及大量的灰色粉状物倾倒,在车间周边也有灰色粉状物洒落及袋装的灰色粉状物堆放。根据现场情况,执法人员立即采取查封手段固定违法事实证据,但该加工点经营人员在执法人员检查过程中逃离现场。鉴于案情重大,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案件办理,涉事加工点场地所有人吴某被带到属地派出所接受调查,场地承租人徐某也在若干日后自首。

经初步认定,灰色粉状倾倒物为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321-034-48)。经审问,当事人徐某承认了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经过磅,加工点内的铝灰为2820公斤,猪粪塘内铝灰为12640公斤。同时,经进一步调查,徐某承认从上游铝压铸企业非法收购并处置铝渣(属于危险废物)60吨。

该废铝熔炼加工点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任人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对4名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名词解释: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典型意义:

一是拓展拓宽线索发现渠道。

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一般较为隐蔽,多分布于闲散院落、废弃矿坑、深山密林内。本起案件通过群众举报并加以高科技作为辅助,锁定目标后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固定环境违法证据。可有效提高科学治污和精准治污水平,同时也为同类案件侦办积累了宝贵经验。

二是高效落实行刑衔接机制。

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迅速开展行刑衔接,彰显了一体化联动执法的威力,有力震慑了恶意排污行为,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保障了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三是全链条监管犯罪零容忍。

在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动中,生态环境部门坚持全链条打击,对产废、收集、处置环节强监管、零容忍,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的震慑力,也充分体现了奉化区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决心。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案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多使用柴油发动机,其排放的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面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已刻不容缓。

典型案例:

2023年8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排查,对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尾气检测,发现某企业叉车排气烟度值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Ⅰ类限值。以案释法: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案件启示:

非道机械排气污染已是移动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非道机械的尾气排放控制工作相对容易被忽视。此次专项行动,体现出执法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坚决态度,为企业敲响警钟,对推进非道机械的深度治理和老旧柴油非道机械的淘汰升级,对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拓展延伸:

企业在日常管理中,除了要保证非道路移动机械各项废气达标排放之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1.不得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3.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4.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当按照规范固定管理标牌。5.作业单位应当使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编辑 袁冰露 校对 卓江安 终审 陈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