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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关于明确宁波市奉化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3-148758 组配分类 其他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12-01

    为切实做好奉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等规定,我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奉化区公租房准入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如有问题建议,请将意见通过传真或者邮寄书面反馈。

    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3年12月1至12月14日。

    邮寄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南山北路7号103室,邮编:315500;传真:88576728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日

    关于明确宁波市奉化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奉化区公租房准入标准明确如下:

    一、城镇住房救助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奉化区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同时是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者取得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户主或持证人。共同申请人是上述证件中载明的正在保障人员。

    (二)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另外,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公租房保障的奉化区乡村户籍住房救助家庭,符合(一)、(二)其他条件的继续予以保障。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奉化区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四)家庭财产额度: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奉化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3.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累计不超过30万元。

    4.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奉化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奉化区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其中年龄未满28周岁的单人户主申请人,申请前12个月应在本市累计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波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四)家庭财产额度: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奉化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3.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累计不超过30万元。

    4.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奉化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四、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是具有本市户籍(不含奉化区城镇户籍)或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

    (二)家庭在本市无住房。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四)家庭财产额度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奉化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

    3.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累计不超过30万元。

    4.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奉化区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五)主申请人与奉化区注册登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者在奉化区人力社保部门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请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

    (六)主申请人学历、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工作岗位、荣誉称号、新市民量化积分等其中一项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教育学历本科或以上。

    2、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国家职称系列内,通过统一考试、评审等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级达到中级或以上。

    3、取得人力社保部门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或以上。

    4、从事环卫、公交、教育、卫生、物业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一线人员。

    5、取得区(县、市)级或以上党委或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

    6、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规定获得上年度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达到公告分值,每年公告分值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流管部门确定。

    7、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行业)一线从业人员。

    五、其他

    (一)公租房保障方式由区政府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

    (二)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货币补贴保障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奉政办发〔2012〕69号)同时废止,本区已发布的公租房保障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对于公租房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可由区住建局会同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审计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流管办、属地镇(乡)、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会商讨论提出工作意见,提请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处理;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无法协调化解的,应形成书面意见(包括基本情况、问题症结、前期工作、下步建议等),报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明确。

    《关于明确宁波市奉化区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2月1日至12月14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