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索引号 123302837301684971/2023-13729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国资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23-02-08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大】 【小】

各区属企业、委托监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水平,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宁波市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3年2月8日

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质量,促进降本增效,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管理中心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采购,是指区属企业使用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采购实行采购人负责制,并明确各方职责:

(一)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企业采购的政策拟订,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制定企业采购进场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建立健全操作规则;对区属企业实施的建设工程及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以上与工程相关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企业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交易平台和服务平台。

(四)区属企业履行采购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决策审批权限,完善采购业务流程,监管本级及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企业采购限额标准参照政府采购的最新规定,限额调整与其同步。其中,债券承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和企业评级等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可以参照工程类项目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及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通用类货物和服务(非工程相关)项目采购,以及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不能覆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企业采购的程序执行。

第五条  企业采购采用目录方式管理。区属企业可参考财政部定期发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拟订本企业采购目录,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第六条  企业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活动按以下情形分类规范: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在区国企采购平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实施,采购文件在发布前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二)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区国资管理中心另有规定外,为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由区属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纳入企业采购目录内的,应进入平台实施采购交易。

(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采购项目,区属企业应规范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限额标准可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范采购。若替代性、通用性强,采购量较大的,鼓励纳入采购目录。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区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企业实际,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应明晰采购管理流程,完善职责权限,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企业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三)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四)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第八条  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采购管理的制衡保障体系,贯彻不相容职务分工原则,实行采购信息、执行操作和验收保管等环节分设,做到决策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经办具体采购项目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结算等相分离。

第九条  区属企业应成立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事项决策管理和流程控制,强化内部审计和纪检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企业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

(二)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拟订企业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组织编制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并审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

(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置事宜。

第十条  区属企业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采购活动和日常工作管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区属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根据采购项目适用情形,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实施采购活动,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和本办法要求,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决策或报批:

(一)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由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备案;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报区政府审批。

(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符合采购方式对应规定条件,采购过程中需要改变为其他采购方式的,由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三)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应遵循“货比三家”“集体决策”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采购,采购方式可根据采购种类及采购数额分类确定,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50%及以上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非因采购人所能预见或非因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的;

(四)因采购艺术品或因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 性磋商采购方式: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采购艺术品或因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或采购事项受自然环境限制,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符合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项目符合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价格变动幅度小且具有长期性服务需求的,可以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采购合同应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购合同到期前,应根据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执行计划,并将中标通知书、初次合同等资料作为附件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再签订下一年合同。

第十九条  区属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形,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首次公告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或评标。

(二)第二次公告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仍不足3家,如采购文件事先已经专家论证,或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评分标准等没有不合理条款”的意见,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查备案,采购项目有2家有效供应商的,可按原采购方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仅有1家有效供应商的,可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区属企业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并比较分析后认为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经企业内部审核决策后,也可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与秘密、企业核心利益等特殊情况,以及具有特殊性或个性化的设备维修更新、应急救援物资采购等,参照国家有规定组织采购后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二)企业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该企业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或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采购;

(三)根据本办法规定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根据本级及所属企业经营需求、市场状况和资金情况,编制年度采购计划;遇有政府交办事项等需计划外采购时,可编制临时采购计划。

企业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年度采购计划经集体决策审定后,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临时计划的采购事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采购应加强市场调查、需求论证和社会参与,根据项目特点、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项目有行政事业单位配置标准的,参照标准采购;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包含以下内容:

(一)采购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

(二)采购项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项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项目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项目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

(七)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采购应严格依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或预算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对需要履行收取保证金等程序的项目,应将缴纳、退还、罚则等相应条款明确编入采购文件及合同。采购文件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不得将非实质性条款作为无效标条款;

(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六)推广应用本地产品和绿色产品,支持列入政府部门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入本企业的采购市场。

第二十四条  企业采购文件等公告信息,应在区国企采购平台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根据需要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同步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采购选择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三)在参与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评标、谈判、询价等组成人员包括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专家应从区国企采购平台专家库或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采购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竞争对手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相关人员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等组成人员。

第二十八条  企业采购应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事项,以及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书面采购合同。除因不可抗力外,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违约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和违约赔偿,并重新开展采购。

第二十九条  企业采购应加强履约验收管理,落实验收责任,依法规范开展履约验收,确保采购质量和绩效。大型或技术难度大的采购项目,应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

第三十条  企业采购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要求,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抓好配套政策制定、执行和宣传等工作,规范企业采购行为。

区属企业应明确职能,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决策程序规范、会议记录齐全、操作透明高效、监管及时到位。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采购事项,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区国资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发现在采购过程中涉及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国资管理中心反映。举报违法行为,应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采购人权益受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期间不得参加区属企业采购活动的处理。

对采购当事人出现泄露标底等应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实施委托监管的区属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由受托监管部门履行企业集团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明确或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要求,采购人应在合同或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关于规范奉化区区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意见》(奉国资〔2017〕74号)及区国资管理中心原涉及企业采购事项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