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2023年2月25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2022年,宁波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优化质量奖评选,更好地推进质量强区工作,参照新发布的《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甬政办发〔2022〕33号),对我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3年初,起草了《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3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2023年2月15日,通过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法规科合法性审查。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2023年2月9日,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以区政府文件形式印发施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奖项设置
2022年《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将评审标准统一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取消了《宁波市政府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现参照市奖管理办法,取消质量创新奖评审标准和质量创新奖评选,统一为区人民政府质量奖。
(二)优化参评范围
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将参评范围优化为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优势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鼓励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新兴行业企业申报;支持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隐形冠军、“品字标”品牌等获得组织以及成效显著的新经济新业态组织申报。
(三)增加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在原《办法》申报条件上增加“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四)调整评审程序
原《办法》规定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后,按不超过获奖总数1:2的比例提出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现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改成“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原则上按分数从高到低确定不超过获评总数1.5倍的区政府质量奖参评组织进入现场评审”。
(五)调整奖励及经费
原《办法》规定区政府给予每家质量奖获奖企业20万元、每家质量创新奖企业(组织)10万元的奖励,调整为“区政府对质量奖获奖组织最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
四、管理执行标准
一、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在奉化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不少于两个年度(对农业组织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年限不作要求),运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绩效,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六)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上年度达到A档(对规模以下企业不作要求),其他组织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度居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区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先进水平。
(七)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被立案,未发生有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奖励标准
区政府对质量奖获奖组织最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并颁发证书。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提高管理水平,争创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获得中国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已受上级政府奖励的,奉化区政府不再重复奖励。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解读人:竺华东
联系方式:0574-89286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