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索引号 12330283419719057P/2023-137536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气象局 发文日期 2023-03-01

宁波市奉化区气象局关于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流程的通知

字体:【大】 【小】

各科室、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气象部门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预报预警服务“早、准、快、广、实”要求,根据《宁波市强对流气象灾害应对处置方案》(甬防指办〔2022〕6号)、《宁波市强对流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规则》(甬防指〔2022〕7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气象、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应急防汛〔2022〕115 号)、《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建立“梯次化”预报预警服务业务的通知》和《宁波市气象局关于下发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流程(第三版)的通知》各项要求,优化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梯次化”预报预警服务业务,提高预警时效性

1.完善“梯次化”预报预警服务业务

根据《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建立“梯次化”预报预警服务业务的通知》要求,建立“影响提示、警戒提醒、精细预警、分级叫应、实况通报”的五段式“梯次化”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过程前,要提前24小时及以上,开展强对流条件分析和重大灾害性天气风险预估,发布影响提示;要提前1~3小时,按照省局有关业务规定开展警戒提醒;要及时开展预警服务,按照省局有关业务规定发布小时雨强、乡镇(街道)落区的精细预警。过程中,要及时通报实况,特别是暴雨、大风、雷电、冰雹等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时;过程后,也要及时通报实况,并按有关规定,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做好气象灾害评估。

2.细化分级叫应规则

强对流天气相关预警信号叫应按照《宁波市强对流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规则》(甬防指〔2022〕7号)执行;暴雨预警信号叫应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强化气象、地质灾害、山洪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浙应急防汛〔2022〕115 号)执行。

3.优化预警发布流程

值班人员对可能出现的强对流天气要加强会商、提前预判。在研判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的情况下,气象台要提前增加业务岗位设置,加强值班值守。

(1)要增强主动预警意识,提高对雨强、风力的预报能力,快速准确发布预警信号,努力提高预警提前量和准确性。

(2)值班人员要随时关注浙政钉“宁波气象预警发布”(置顶)。

(3)实况出现预警阈值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号并报备市气象台。

(4)有灾害性天气发生风险时,值班人员应提前准备预警内容,接收到市台指导预警后,必须在市气象局规定时间内完成预警信号发布。

(5)优化预警发布策略,切实提高发布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值班人员实际判断需发布或升级预警信号(蓝、黄色预警信号经气象台长同意,橙色经业务副局长同意,红色经局长同意),浙政钉或电话告知市气象台后发布预警信号。如遇紧急情况(如强对流天气),要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号,做好相关服务,并及时告知相关局领导和市气象台。

(6)预警信号发布要精细到乡镇(街道),暴雨、雷电的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小时雨强≥20毫米)增加小时雨强预报,发布内容中应包含气象风险提示,让防御建议更具针对性。

二、要充分利用快呼系统和口袋气象等业务系统,提高业务人员值班能力。

要充分利用快呼系统和口袋气象等业务系统的预警信号推送、分钟报警和浙政钉“宁波气象预警发布”消息推送等功能,根据预警信号等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部门内分级呼叫。被呼叫人员包括局领导、相关业务人员。

预报值班人员在接到呼叫后,应立即进入值班岗位查看雷达、自动站等监测实况,对未来天气演变趋势迅速做出判断,并确定是否需要开展决策服务。

三、建立灾害性天气过程复盘总结制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能力

1.复盘启动标准:

(1)针对强对流天气(包括暴雨、冰雹、雷暴大风)以及台风、暴雪、大雾等灾害性天气。

(2)根据市局要求或者地方政府要求启动复盘。

2.复盘时间: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后7天内。

3.复盘形式:召开复盘工作会,形成复盘总结,报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备案。必要时由观测与预报处组织召开复盘工作会。

4.复盘基本要求:

(1)加强过程中预报预警服务与实况分析,形成服务时间轴。

(2)总结分析。要重点分析预警时间能否再提前、落区能否更精确、级别能否更准确。

(3)预报预警技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