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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3-140112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3-04-12

    根据《浙江省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工作专班关于公布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实践试点名单的通知》(浙农专班〔2022〕3号)文件精神,我区被列入省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标准地改革+农业‘双强’”实践试点名单,为进一步深化农业“标准地”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订《宁波市奉化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2日。

    1、电 话:15957402450; 联系人:王侃;

    2、地 址:奉化区农业农村局1113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2日

    宁波市奉化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

    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办法

    (意见征求稿)

    根据《浙江省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工作专班关于公布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实践试点名单的通知》(浙农专班〔2022〕3号)文件精神,我区被列入省强村富民乡村集成改革“标准地改革+农业‘双强’”实践试点名单,为进一步深化农业“标准地”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1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制定《宁波市奉化区规范农业“标准地”管理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耕地保护、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为先导,以增加亩均产出、补强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为目标,按照积极稳妥、先行先试、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的原则,构建农业标准地改革目标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评价体系,兼顾供给端和投入端控制性指标,实行农业标准地供给,加强农业项目投资招引、农用地生产经营监管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联动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为农业现代化先行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的要求,综合运用土地集中连片流转、基础设施改造提升、设施用地定额配套等手段,接续梯次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以优化土地要素保障、增强科技强农水平、激发经营主体投资热情,进而推动乡村产业发展,实现农民共富。到2025年,全区完成农业“标准地”示范项目5个,提升、培育经营主体10家,土地规模经营比例达到80%以上,100亩以上集中连片土地规模经营占土地规模经营总数的比重达到62%以上,重大项目所涉村村级集体经济年均增收20万元以上;建立完善数字农业“标准地”应用管理平台,创设数字管理模块,推进上图入库和信息化管理,完善农业“标准地”改革数字化长效管护机制。通过农业标准地改革,推动从事后提要求向事先定标准转变、用地主体从找政府向找市场转变、项目招引从单向选择向双向选择转变、耕地质量从一般农田向高标准农田转变、农业发展从低质低效向高质高效转变。

    三、农业“标准地”的内涵及构成

    1.农业“标准地”内涵。农业标准地是以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完成必要的区域评估基础上,按照一定标准建设,并设置主体标准、产业标准、投入产出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实现农用地资源优化配置、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提高。农业“标准地”按用途分三种类型,其中:一类标准地以粮油、蔬菜瓜果等保供作物生产为主,在粮食功能区内的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二类标准地以多年生经济作物种植为主;三类标准地以水产养殖为主。

    2.农业“标准地”构成。农业“标准地”包括农业标准净地(下称标准净地)和农业标准净地配套用地(下称配套用地)。标准净地是指直接用于一产的生产用地;配套用地是用于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原则上与标准净地组合供地。以订单形式收购本地特色农产品为主的经营主体,建造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等设施需要建设用地的,可单独安排配套用地。

    3.农业“标准地”标准设定。根据我区地形地貌条件、产业发展特点综合设定土地连片流转、农田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定位、土地用途管制、政策处理情况等五方面标准净地标准清单(详见附件2)。

    4.农业“标准地”产业选定。根据我区农业产业实际,以粮油、蔬菜瓜果等2大保供产业为基础,兼顾水蜜桃、竹笋、水产养殖等3大特色产业发展,综合推进农业“标准地”试点工作,其他产业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深化推进。

    四、农业“标准地”类型

    1.新建型标准地。以招引大企业、提升科技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导向,满足保供产业规模化生产、特色产业适规经营需求进行标准地新建的,作为新建型标准地纳入农业“标准地”管理。

    2.提升型标准地。以补齐产业短板、提升基础设施、促进生产发展为导向,对已规模流转且投入生产的地块进行标准地改造的,作为提升型标准地纳入农业“标准地”管理。

    五、农业“标准地”的基本要求

    1.土地流转。健全“村民委托流出,村级集体流转,镇级统一中介,主体流入经营”的全链条服务体系,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导,推进整村、整组、整畈连片集中长期流转,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主体集中,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期限不低于10年。

    2.面积要求。平地标准净地从事粮油种植的流转面积1000亩(含)以上、从事蔬菜瓜果种植的流转面积200亩(含)以上、从事多年生经济作物种植的流转面积100亩(含)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流转面积300亩(含)以上;山地标准净地流转面积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3.基础设施要求。通过农业“标准地”建设,形成“田成方、路成行、林成网、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宜机化标准净地,同时根据地形地貌条件、产业发展特点分类明确标准净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具体指标另行制定。

    六、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1.新建型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调查评估、土地流转、标准地建设、标准地入库、项目招引、项目设计、公开招标(协议转让)、签约供地、项目实施、项目履约验收、部门综合评估、供地完毕(整改或责令退出)等(附件3)。

    2.提升型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调查评估、标准地建设、标准地入库、配套建设用地供地、项目实施、项目履约验收、部门综合评估、供地完毕(整改或责令退出)等(附件4)。

    七、配套用地管理规定

    1.配套用地地类。根据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要求不同,可以设施农业用地、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等进行单一或组合性供地。本节所设定的配套用地管理规定,仅适用于以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地情形,以设施农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配套用地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配套用地指标保障。配套用地参照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式管理,优先以农村宅基地、公共用地供地,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资规部门给予保障,同步出让给国有公司并纳入村庄规划。

    3.配套用地规模。从事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农旅融合等产业,所需的配套用地实行比例和面积双控。

    粮油种植配套用地按不超过土地流转总面积的0.2%比例控制,流转土地3000(含)-5000亩,原则上安排不超过2亩配套用地;流转土地5000亩(含)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亩配套用地。

    蔬菜种植配套用地按不超过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5%比例控制,流转土地200(含)-500亩,原则上安排不超过1.5亩配套用地;流转土地500亩(含)-1000亩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3亩配套用地;流转土地1000亩(含)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亩配套用地。

    多年生经济作物种植配套用地按不超过流转总面积2%比例控制,流转土地100(含)-300亩,原则上安排不超过2亩的配套用地、承包土地300亩(含)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5亩配套用地。

    水产养殖配套用地按不超过土地承包面积1%比例控制,流转土地300(含)-500亩,原则上安排不超过2亩配套用地、承包土地500亩(含)以上的,原则上安排不超过3亩配套用地。

    4.配套用地权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由国有公司持有,经营主体向国有公司租赁使用权,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另行确定;对于产业带动效应明显的招商引资项目,可由经营主体有条件持有,如出现擅自转让、使用情况与约定不符等情形,国有公司有权回购,回购价按土地取得成本加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5.配套用地供地方式。配套用地允许按不同功能分区的需求分地块布局,但不得超过3个地块;用地在2亩以上的,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申请用地。

    6.配套用地投资要求。用于冷链物流、农产品加工的配套用地亩均投资强度要求达到150万元以上;用于农旅融合发展的配套用地亩均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以上;对于科技含量高、带动力强且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7.限制性要求。对5年内规划非农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拟征收的地块不宜作为农业“标准地”;配套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高档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八、农业“标准地”项目实施

    1.农业“标准地”建设。农业“标准地”建设由奉化区内经营主体、国有公司投资建设,申报的标准地建设项目面积应达到农业“标准地”建设要求。

    2.标准地建设项目申报。

    (1)一般经营主体承担的标准地建设项目,由经营主体向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方案;各镇(街道)对标准地初审后,统一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项目论证,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立项;项目立项后由各镇(街道)指导经营主体实施;农业“标准地”建设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2)国有公司承担的标准地建设项目,由区政府委托农业农村局统一布局,确认建设项目后由国有公司编制建设方案;区农业农村组织专家项目论证,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立项;项目立项后由国有公司与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业“标准地”建设协议并实施;农业“标准地”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3.农业“标准地”入库。农业“标准地”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管理,对通过验收的农业“标准地”,统一由区农业农村局编制《农业“标准地”入库表》(附件5),并纳入数字管理系统。提升型标准地以纳管为主,经标准地用地备案后仍由原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期限内自主经营;新建型标准地在区政府统筹下进行项目招引或由国有公司自主经营。农业“标准地”使用应符合《农业“标准地”招引项目操作指南》(附件6)、《农业标准净地亩均投入和产出指标》(附件7)。

    4.农业“标准地”用地流程。投资主体根据入库的农业“标准地”摘牌要求,以项目形式编制用地计划,并通过数字管理系统提交用地申请,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用地申请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启动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投资主体与国有公司、所在镇(街道)签约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农业“标准地”项目备案表》(附件8),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建设完毕后,投资主体应向国有公司提交《农业“标准地”项目履约验收表》(附件9)及相关材料申请验收,国有公司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农业“标准地”项目竣工运营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按《“标准地”项目认定评分表》(附件10)相关内容,牵头组织项目承诺标准进行复核。对未按投资协议建设或未实现亩均投资强度、产出等主要指标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取消各项优惠政策。

    5.农业“标准地”续期及回收。农业“标准地”到期需要续期的,应提前6个月办理申请,并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到期后退出经营的,对经营主体在配套用地上投资建设的地面建筑物按市场评估价回收,标准净地上设施和地面作物由经营主体自行处理,不作赔偿;对经营不善中途退出经营的,有权按评估价收回配套用地上的地面建筑物,标准净地上的设施及地面作物不作赔偿。

    九、政策扶持

    1.农业“标准地”建设奖补。对建成农业“标准地”,且符合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要求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40%,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生产经营奖补。对经营主体利用农业“标准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优先享受产业补助政策。

    十、强化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成立由副区长任组长的“标准地改革+农业‘双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农业“标准地”改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为试点工作推进做好服务工作。

    2.实行专班化运作,明确部门职责。相关部门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了”的总体要求分工合作,区农业农村局要科学谋划试点项目,及时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要统筹安排涉农资金,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保障农业“标准

    地”配套用地以及设施农业用地,并加强土地使用情况监管;区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做好相关项目备案工作;区住建局要指导施工许可办理程序;区水利部门指导做好项目涉及水域占用、自备取水、水土保持等审核审批工作;区金融部门及时出台扶持农业“标准地”配套用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抵押融资政策;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做好农业“标准地”配套用地的环评工作。

    3.强化全程监管,落实属地责任。农业“标准地”项目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属地管理,对农业“标准地”的供地、建设、使用等环节以及相关农业生产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宁波市奉化区“标准地改革+农业‘双强’试点”工作专班名单

       2.农业标准净地标准清单

       3.新建型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图

       4.提升型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图

       5.农业“标准地”入库表

       6.“标准地”招引项目操作指南

       7.农业标准净地亩均投入和产出指标

       8.农业“标准地”项目备案表

       9.农业“标准地”项目履约验收表

       10.农业“标准地”项目认定评分表

       11.农业“标准地”改革试点重大项目汇总表

       12.奉化区农业“标准地”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材料清单及详细流程

       13.奉化区农业“标准地”集体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材料料清单及详细流程

    宁波市奉化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办法(意见征求稿).doc

    《宁波市奉化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地”改革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4月13日—22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间,有经营主体提出:第五点农业“标准地”的基本要求中对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期限不低于10年,期限过长,建议适当放宽流转期限。

    针对前述建议,经论证,将原文“1.土地流转。……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主体集中,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期限不低于10年”修订为:“1.土地流转。……引导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主体集中,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期限不低于5年”。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