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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3-04-27 13:49:27 来源: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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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适用本细则。市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含宁波高新区)、奉化区。

第三条  户口迁移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落户和市内户口迁移。

第四条  在本市居住生活,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浙江省居住证》。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

农村地区取得城镇住宅用地的不动产权属合法所有权人,可按城镇地区居住落户条件办理迁入手续,统一落户到不动产权属所在地的居委会,登记在该房屋坐落地址。

第五条  现户口登记在长三角(三省一市)内,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成年子女和未达到投靠年龄的父母还需提交《浙江省居住证》。

第六条  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且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在本市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1年,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满1年的,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三)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四)《浙江省居住证》。

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事后投靠的,申请时被投靠人仍需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落户条件。

第八条  奉化区试行以经常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制度。

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并在奉化区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连续租住登记满1年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三)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奉化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

(四)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或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家属随迁参照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第九条  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就业创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或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产权证明;

(三)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证明;

(四)《浙江省居住证》。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为市区户口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结婚证;

(四)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被投靠人户口在农村地区的可参照本条执行,并提交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

与父母同户一方因服现役被注销户口的,与公婆或岳父母实际居住生活的另一方,凭结婚证和被投靠方或其父母所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等材料,申报户口迁入公婆或岳父母处。

第十一条  父母一方为市区家庭户的,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

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可参照本条执行。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需提交学生证,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需提交未婚声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成年子女户口在市区城镇范围内的,其老年(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下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在城镇范围内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提交迁入地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三条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须征得本人同意),提交以下材料可将户口迁至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处:

(一)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三)父母双方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户口被注销证明;

(四)亲属关系证明或监护人证明(声明)。

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报将户口迁至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处;

(二)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报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三)毕业15年内有意愿来本市就业的,可申报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四)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一)经过宁波市人才分类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

(二)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

以上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第十六条  高级及以上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在宁波合法稳定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初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父母可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至“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第十七条  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授予以下荣誉的人员,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

(二)先进工作者、优秀农民工;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后3年内,可申报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评选推荐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第十八条  人才落户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的人才,提交以下材料可申请人才落户: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交);

5.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需提交);

6.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落集体户的需提交);

7.拟迁入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投靠亲友的需提交);

8.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户需提交)。

毕业15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未落实就(创)业单位,落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亲友的,需提交毕业证书。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的人才落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家庭户的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人才根据相应类别分别提供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还需提交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还需提交《浙江省居住证》、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符合本细则第十六条落户人才专户的家属,还需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引进人才及家属落户申请表。

第十九条  现户口登记在市区范围内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以下材料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提交本人拟落户地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

原同户非亲属人员如能提交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市内无房证明的,经户主同意可一并随迁至城镇地区。

第二十条  与户口在城镇地区的户主具有直系亲属、配偶或配偶父母关系的,可以凭户主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将市内户口投靠迁入。

与城镇地区房屋权利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可以凭房屋权利人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亲属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材料,申请将市内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落户的声明。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以及其他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二十二条  现户口已在市区内,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

现户口登记在宁波市区的退休人员,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且退休前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落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在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地设立社区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规定情形人员的户口,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社区集体户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变动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随军家属、退役军人、回国定居华侨、回内地定居港澳台人员和被收养人员、归正人员等迁移、恢复落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户口迁移事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审核后当场办结:

(一)市区范围内户口迁入(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除外);

(二)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录取、退学、转学户口迁移,应届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或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就(创)业地落户。

除前款外,其他户口迁移事项(依职权迁移除外)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申请人隐瞒、欺骗或提交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得申请落户;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退回原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隐瞒、欺骗或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落户或造成双重户口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8〕1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我市户口准入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19〕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我市落户条件的通知》(甬政办发〔2020〕51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未列举的落户政策,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全面取消落户限制,落户政策与本政策有差异的,按照“有利于申请人落户”的原则执行。

附件:相关内容解释

附件 相关内容解释

一、本细则所称“城镇”是指宁波市所辖区域内区人民政府驻地及所辖街道(镇)实际建设连接到的社区居委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指设立城市社区居委会的地方;“农村”是指宁波市所辖区域内除城镇以外的区域。

二、有关“合法稳定住所”的相关解释:

(一)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

1.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以上且无直系血缘、婚姻关系的,允许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以上且实际居住的1户家庭办理落户,需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其落户的证明;租赁落家庭户的需提交所有共有人同意其落户的证明。

(四)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稳定住所” 仅适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仅可迁入1户直系亲属家庭。

(五)公共租赁住房仅限承租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六)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租赁落户住宅仅限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三、本细则所称“房屋权属证明”是指:

(一)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不动产权属登记的证件证明;

(二)公有住房承租权证明;

(三)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

(一)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工作单位为外地企业驻甬办事机构的,可在企业注册地参加社会保险);

(二)在城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进行就业登记,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五、本细则要求需缴纳本市社会保险的,申请落户当月社会保险参保状态应当为本市“正常缴费”。

社保、税款连续缴纳年限为累计缴纳年限,即申请之日以前连续1年为“2年内累计缴纳12个月”;申请之日以前连续6个月为“1年内累计缴纳6个月”;补缴记录不得计入缴纳年限。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除本细则第八条外,在其他省市缴纳的社会保险在申请落户时可累计纳入本市缴纳年限;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落户条件的,需在宁波本地缴纳满6个月方可累计。

六、申请租赁落户的,居住登记时间以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未登记或中断不计入居住登记时间,需实际居住。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落户条件的,连续租住时间以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为准。

七、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落户条件的,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按照“一房一户”原则,可在该房屋坐落地址登记常住户口家庭户。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后应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房屋租赁关系解除后应将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八、已析产的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共有人协商确定所占份额高于平均份额的一方办理落户。其中共有人无直系血缘、婚姻关系的,需提交由其他所有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其落户的公证书;共有人为直系血缘关系的,需提交其他所有共有人(未成年人除外)出具的同意其落户的证明。

九、在本市居住生活并进行流动人口登记的,本人申请落户时,除本细则第八条、第十二条外,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视同宁波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十、本细则所称“直系亲属”指与本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

十一、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