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665566439R/2023-142226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发文字号 | 奉财政发〔2023〕24号 | 发文日期 | 2023-05-29 | 成文日期 | 2023-04-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关于公布2023年四明山区域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财政奖补计划的通知
溪口镇人民政府:
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宁波市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农〔2021〕726号)、《奉化区农村综合改革专项管理办法》(奉财政发〔2021〕75号)及《关于(宁波市奉化区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奉四明山办〔2023〕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研究后决定将石门村等2个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溪二村等7个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列入我区2023年四明山区域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财政奖补计划。
现将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财政奖补工作的有关要求布置如下:
一、溪口镇应按照《奉化区农村综合改革专项管理办法》(奉财政发〔2021〕75号)、《宁波市奉化区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奉四明山办〔2022〕3号)等有关规定,按计划要求及时完成工程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为一年,确需延长建设期限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溪口镇要督促项目建设,做好项目管理、指导检查、验收审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项目村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将项目实施验收资料整理上报溪口镇审查。溪口镇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做好项目决算审核,及时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提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
三、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存在未履行规定程序,未按期开工、擅自变更项目要素、多头申请财政资金、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逾期未完工、验收未通过、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将取消财政奖补资格。
附件:1.2023年四明山区域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财政奖补计划表.xls
2.2023年四明山区域生态发展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绩效目标表.xlsx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