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才住房保障、人才落户奖励政策有关事宜的补充说明公告
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奉人才发〔2021〕5号)、《奉化区人才落户奖励实施办法》(奉组〔2021〕67号)、《关于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人才落户奖励有关事宜的政策说明(一)》(奉人才发〔2022〕2号)、《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和人才落户奖励补充办法》(奉组〔2022〕18号)等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人才住房保障、人才落户奖励政策申报具体事宜,特作如下说明:
一、人才(含夫妻双方叠加)享受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两项之和不超过购房总价。
二、人才购买房屋产权(购房合同)多人持有,且不是同一户家庭的,不予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
三、奉人才发〔2021〕5号文件第四条,人才购房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奉化区购买商品住房(含具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商业性公寓),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政策所指具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商业性公寓为经认定房屋用途是商业性公寓,具体由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现房)、区房管中心(期房)进行核实认定,房屋用途为商业性办公的不属于人才购房补贴范围。
四、奉人才发〔2021〕5号文件第三十条、奉组〔2021〕67号文件(六)第四点,从直系亲属处通过购买、赠予等方式取得的房产,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本政策所指直系亲属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五、人才在申报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时,应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及婚姻真实情况承诺,并对所承诺情况负责。
六、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的人才,服务期未满离开我区工作单位的,应主动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备(0574-88506030),隐瞒不报经查实的,在按实际在奉5年服务期或8年服务期未满服务时限比例退回相应购房补贴和落户奖励的基础上,并以应退款年化8%利率加收利息。
七、我区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的申报时限为申请人购房后3年内(购买现房的,以房产登记日期为准;购买期房的,以房产备案登记时间为准),逾期视为申报人放弃补贴和奖励,区人力社保局不再受理。
八、购买房屋为首套拆迁安置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不予享受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
九、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对于区外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不得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新政(奉人才发〔2021〕5号)和人才落户奖励政策(奉组〔2021〕67号)。
十、申请人在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本人、配偶、子女名义购买过住房的,不列入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的享受对象;申请人在《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奉人才发〔2021〕5号)、《关于印发奉化区人才落户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奉组〔2021〕67号)政策发布前(2021年9月18日(不含))已经离婚,且在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以本人、配偶、子女名义取得过住房的,离婚后在我区首次购买宁波市内家庭唯一住房,且同时符合其他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条件的,可以列入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享受对象;申请人在政策(奉人才发〔2021〕5号)、(奉组〔2021〕67号))发布后离婚,虽未以自身名义在宁波市内取得过住房,但其前配偶或子女有房的(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不限于购买、赠与、继承方式取得),不列入人才购房补贴和人才落户奖励享受范围。
十一、对区外省内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相关技能等级(职业资格)人员增设测评环节,经测评合格后,方可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和人才落户奖励等相关政策规定,具体测评方案按照区人力社保局制定的《宁波市奉化区职业技能测评管理办法(试行)》(奉人社〔2023〕38号)执行。
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