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3-142933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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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12 |
关于区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58号建议的答复
方平耀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继承等事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规范我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赠与、有偿退出等事项,2019年出台了《关于印发<奉化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有偿退出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奉农产改〔2019〕2号),对相关内容作了规定。
一、关于股权继承相关问题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继承应符合《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为社员股东的,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顺序继承。继承人为非社员股东的,可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顺序继承,或由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回购、转让。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无继承人的,由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回注销。
继承人继承股权后股权证视情况进行变更或更换。继承人为已拥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可以在其已持有的股权证上进行变更登记,无需更换;继承人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无股权的,在办理股权继承手续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予以重新发放股权证。
二、关于股权赠与相关问题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赠与只能在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进行,受赠人应符合社员股东身份规定。
对符合赠与条件的赠与人自股权全额赠与变更之日起,不具有合作社股东身份,不再享有股权收益。
受赠人按其确认的身份享有股份占有权、收益权(分红)等相关权益,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经社管会批准,受赠人享有股权有偿退出、抵(质)押和担保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三、其他问题
股东因自身原因分红款不能转入其账户时,根据股东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分红款允许转入受托人的账户。
股东如遇债权问题需将股权证抵押,其分红款根据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允许转入受托人的账户;如将股权转让给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其他社员,需向社管会提出书面申请,公示无异议后,经社管会审核通过签订股权有偿退出协议,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其分红款相应转入受让人账户。
考入公务员、事业编制的股东,在其身份转变之日起(以首次进入体制内时间为准),除通过从非公职人员处继承获得外,其持有的“人口股”股份及分红,由本人主动无偿退还给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个别村如设“人口股和农龄股”两种股权的,“人口股”及分红的清退方式同上。“农龄股”,其身份转变前按实际在册年限享受的“农龄股”及股份分红予以保留,身份转变后超出相对应年限计算的“农龄股”及股份分红,由本人主动无偿退还给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
股东被起诉法院下达执行书的款项,其享有的股权因其特殊性不能执行,但该权利所享有的分红款项是执行标的,可由法院依法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8日